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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分类管理分专业使用 避免“专家不专”

来源: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律师 作者: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坚持问题导向 提升专家使用管理水平作者: 发布于:2016-04-11 11:21: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财政部、监察部于2003年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在十多年的实施中,在规范评审专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
坚持问题导向 提升专家使用管理水平作者: 发布于:2016-04-11 11:21: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财政部、监察部于2003年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在十多年的实施中,在规范评审专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不免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专家抽取不规范、评审自由裁量权过大、专家不专、权责不对等、缺乏事后评价和退出机制等等。尤其是专家评审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因为在采购过程链条上,只有评审阶段是法定的独立的、不得受任何人干扰的封闭运行程序,很大一部分评审权力是由专家自由裁量的,这就赋予了专家以采购“生杀大权”,但同时又缺乏相应的责任机制,这就使得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有效制衡。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也有损政府采购的社会公信力。  为此,财政部此次组织力量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3月28日-4月11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这期间,《政府采购信息报》也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了部分业内人士的意见建议,并就业界反映比较集中的专家评审自由裁量权过大、专家不专、专家数量不足以及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等进行探讨,希望对此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建议。  分类管理分专业使用 避免“专家不专”  一位律师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六条修改建议  细细研读过刚刚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笔者根据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建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从问题导向出发,解决项目评审中长期存在的“专家不专”问题,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在此,笔者针对此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如下六条修改建议。  1.第三条增加“分专业使用”原则。  建议具体改为:【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分专业使用,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2.第九条后面增加“对于申报的评审专业与其职称专业或者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不符的,应要求申请人调整申报专业,拒绝调整的,不予入库”。  建议具体改为:【专家选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对于申报的评审专业与其职称专业或者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不符的,应要求申请人调整申报专业,拒绝调整的,不予入库。  3.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所需评审专业,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的评审专家,不得抽取与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业不符的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审。”  4.第二十二条【专家补抽】中增加补抽情形“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业不符”。  建议具体改为:【专家补抽】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业不符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发现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情况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项目评审相关工作,并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5.第二十八条【专家权利】增加一项,即“拒绝参加与自己专业不符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6.第三十四条增加“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所需的评审专业不符”。  建议具体改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处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抽取的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所需的评审专业不符,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沈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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