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的轿车是否属于彩礼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080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案情】上海离婚律师网某律师代理的案件:热恋期间,身为公司老板的男友为了追求女方,出手阔绰,刚认识女方一个月不到就出手赠与甲壳虫轿车一辆,仅仅半年男方又结识新的女友,双方因此分手,男友向前女友起诉索回所赠车辆,认为双方既然不再一起了,就应当
【案情】上海离婚律师网某律师代理的案件:热恋期间,身为公司老板的男友为了追求女方,出手阔绰,刚认识女方一个月不到就出手赠与甲壳虫轿车一辆,仅仅半年男方又结识新的女友,双方因此分手,男友向前女友起诉索回所赠车辆,认为双方既然不再一起了,就应当归还贵重礼物?那么恋爱期间赠与的贵重物品是否就是彩礼?双方没有缔结婚姻的是否应当返还赠与物。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认为:首先,彩礼的不是出于一般的礼尚往来,也不通于一般的男女在恋爱期间的赠与物,彩礼价值较高,而且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赠与。所以这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给付,如果给付后不能实现目的的,赠与缺乏给付的理由,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婚约不是婚姻,它可以随时被单方解除而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所以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彩礼是受婚姻法调整的对象。而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往往是为了博得对方的好感。 其次律师认为彩礼有不少是由父母长辈出钱出物给男女双方作为彩礼或添置结婚用品,有的还通过媒人或第三人转交,甚至会举行一定的仪式。而男女热恋期间的赠与一般不举行仪式。 再次,彩礼价值较高,比如房屋、汽车、贵重首饰、耐用生活用品如家电、大额现金、有价证券、名贵珠宝、古董收藏等等。恋爱期间的赠与物品的价值较小,一般为易消耗的生活用品,比如普通首饰,衣物衣、价值不高的普通礼品。 最后,在婚姻不能缔结时,赠与人都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其彩礼。而恋爱期间的赠与的礼物,受赠人无需返还。 该女士的男友虽然向女友赠与了价值比较昂贵的汽车,但并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我们认为物品的价值高低还要和赠与人的经济能力相联系,该案件中男友非常富裕,名下财产无数,在认识本案女当事人仅仅1个月就出手赠与车辆,这和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不同,所以本案件中的赠与物应当不属于彩礼。 本案已判决,法院认为不属于彩礼,是一种无偿赠与,不予返还。 法院认为该案构成不当得利判决男方返还购车款 原本是多年的男女朋友,奔着结婚的美好目的,女方购买车辆赠与男方,但因种种缘由,双方结婚不成反而对簿公堂。女方婚前为男方买车的行为是爱的赠与,还是属于不当得利?记者昨天从罗湖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为该案构成不当得利,判决男方返还购车款。 购车赠与前提是结婚 原告祝含(化名)诉称:其与被告詹杰(化名)原是朋友关系,相识已十几年。2010年12月,詹杰承诺与祝含结婚,为此祝含为其支付首付款124600元购买了一部汉兰达轿车。从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该车按揭款都是祝含在招行银行ATM机上还款,月还款5800元,还款15个月,还款总额87000元。 祝含认为,其为詹杰首付购车款及为詹杰还购车按揭款均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詹杰必须与她结婚,现在詹杰不愿意与她结婚,因此詹杰应归还她为其支付的上述款项。经多次与詹杰协商未果,祝含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 詹杰辩称,本案应是赠与合同,并非不当得利,祝含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所赋予的条件,因此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祝含所诉求的利息及支付的购车款没有事实和证据依据,应当驳回。 罗湖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确认,2010年12月詹杰购买汉兰达汽车一辆,该车辆登记在詹杰名下,祝含支付首付款124600元。祝含从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每月为詹杰支付涉案车辆的按揭款5800元。 被告无法举证得款合法 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没有合法根据,二是取得不当得利,三是造成他人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购车首付款,被告应当就其合法取得上述款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有合法依据取得原告支付的购车首付款。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车首付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购车按揭款,虽原告在起诉之时并未取得被告的银行账户明细,但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的银行明细所显示的存款记录与原告的主张高度吻合。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合法依据取得原告支付的购车按揭款,对于被告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詹杰返还购车款及相应利息。 【律师点评】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认为:依据不当得利的构成理论,本案原告因其为被告购车出资而受损失,而被告则因接受赠与而取得利益,且原告受损与被告取得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认定“无法律上的原因”。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应从被告继续保有其取得的利益是否欠缺正当性来加以认定。如前所述,本案原告为被告购车出资,属于目的赠与,其目的在于促使被告与其结婚。但这一目的因被告与其分手而未能实现,被告继续保有其所得利益,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而欠缺正当性,构成无法律上的原因,从而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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