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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呼吁解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专”的弊端!

来源: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律师 作者: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强烈呼吁解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专”的弊端沈德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天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看过之后感觉征求意见稿大多是把自《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实施以来已经在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再明
强烈呼吁解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专”的弊端沈德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天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看过之后感觉征求意见稿大多是把自《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实施以来已经在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再明确一次,对于社会和采购操作中反映强烈的“专家不专”的弊端没有任何解决的条文。本人强烈呼吁:修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必须从问题导向出发,解决长期存在的“专家不专”的诟病,避免再出现“搞鸡蛋的专家评导弹标”也是合法的“专家”评标结果的笑话,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为此,建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做如下修改:1、第三条增加“分专业使用”原则,改为:【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分专业使用,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2、第九条后面增加“对于申报的评审专业与其职称专业或者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不符的,应要求申请人调整申报专业,拒绝调整的,不予入库”。改为:【专家选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对于申报的评审专业与其职称专业或者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不符的,应要求申请人调整申报专业,拒绝调整的,不予入库。3、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所需评审专业,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的评审专家,不得抽取与采购项目的所需评审专业不符的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4、第二十二条【专家补抽】增加补抽情形“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业不符”,改为:【专家补抽】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业不符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发现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情况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5、 第二十八条【专家权利】增加一项权利“拒绝参加与自己专业不符的采购项目的评审”6、第三十四条增加“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所需的评审专业不符”,改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处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抽取的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所需的评审专业不符,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注:本文已经在媒体上发表
责任编辑: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