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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走摔入喷水池中溺亡谁来担责

来源:小湖胡言加好友站内信写留言加关 作者:小湖胡言加好友站内信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案例 近日,一女子摔入喷水池溺亡索赔百万的新闻引起网友的关注。女子张某晨练时喷水池边倒走,不慎跌入池中溺亡。张某的家人起诉喷水池所有者及管理者(某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0余万元。被告方拒绝赔偿,称该喷水池系公益性的开放场所
案例 近日,一女子摔入喷水池溺亡索赔百万的新闻引起网友的关注。女子张某晨练时喷水池边倒走,不慎跌入池中溺亡。张某的家人起诉喷水池所有者及管理者(某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0余万元。被告方拒绝赔偿,称该喷水池系公益性的开放场所,且事发时张某倒走放任了危险的发生。行为人张某受到的人身损害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对这类行为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的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该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受害人张某一方无需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这样使得受害人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加害人如果要否认自己的过错,自己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加害人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进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方的抗辩是否成立被告辩称,该喷水池水体深度59厘米,周围设置有53厘米高的围墙,对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来说不足以构成危险,喷水池旁设置了警示标语,提醒注意安全,因此公司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公司作为喷水池的管理人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笔者认为,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认定中,义务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在于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该义务标准要高于侵权法上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本案中,先要看喷水池的设置及喷水池水体、围墙的高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城市规划设计。如果符合,那么从公司答辩来看,该喷水池对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来说不足以构成危险,公司还按照高于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在喷水池旁设置了警示标语,提醒注意安全,因此公司达到了善良管理人和合理性的标准。但是,如果存在喷水池的设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城市规划设计的话,如公司是擅自在此处设置喷水池,那么公司就应该尽更高的注意义务保障进入该范围的人的安全,发生损害的话公司就存在过错。本案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仅规定受害人故意方为免责事由,本案中行为人显然非故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原则情况下,受害人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引起损害且为全部原因的,往往也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本案中,张某在喷水池边倒走,倒走容易导致跌倒、摔跤的结果在正常情况下正常人应当可以预见,而张某要么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要么是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不管是哪种过失,其过失行为系发生伤害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据此被告人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本案行为人是否自甘风险行为自甘风险,就是危险之自愿承担,因此不得就该伤害请求赔偿。该概念系英美法系侵权法中所有,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所采用。有一个典型的判决,北京石景山某中学,学生利用午休时间踢足球,原告守门,被告射门,足球经原告的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以被告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予以起诉,石景山区法院认定,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在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被告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是否自甘风险行为呢?笔者以为,自甘风险行为一般多产生在体育比赛竞技场合,不存在有故意或过失行为,对照此,本案不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本案是否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责任公平分担损失责任,又叫衡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侵权责任形态。显然,本案中行为人张某存在过错,因此不宜适用该种责任。综上,笔者认为,如果公司设置喷水池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城市规划设计规定,那么本案中张某受到的人身损害系因其自身过错引起的行为,应当由张某自身承担责任,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公司设置喷水池不符合相关规定,则公司与张某构成与有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可以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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