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致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死亡”加重情节的探讨
来源:杨仕通 作者:杨仕通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问题探讨 司法部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致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死亡”加重情节的探讨 杨仕通早上等电梯,刷朋友圈看到两高最近出的这个司法解释,看到第二条第二项就感觉不太妥
法律问题探讨 司法部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致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死亡”加重情节的探讨 杨仕通早上等电梯,刷朋友圈看到两高最近出的这个司法解释,看到第二条第二项就感觉不太妥啊。诈骗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我的第一反应是,这是什么鬼啊?总感觉有点不妥?诈骗致人死亡?诈骗怎么会致人死亡呢?很多诈骗并没有身体上的接触,或者起码不是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取得。诈骗的定义是什么啊?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产啊!起码来说,在诈骗的前后,既遂之前,被骗者都是自愿交付财物的(尽管是被骗的自愿),不会存在实质的反抗行为,诈骗怎么会导致受害人死亡呢?当然,可能很多人会说,诈骗之后死呢?诈骗的时候被骗了不死,被骗之后死啊?被骗之后死的不算死吗?被骗死的也不在少数好吧?但是,请大家注意,首先需要说的是,这些所谓的被诈骗之后死的,表面上跟诈骗行为看起来有关系,但这种关系并非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是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在类似的诈骗中,真正被骗后自杀的是少数,很少很少,所以根本算不上直接必然因果关系。其次,如果把这样的行为都视为诈骗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那盗窃呢?盗窃会不会致人死亡?比如一对准备结婚登记办婚礼的恋人,回到家发现婚戒被偷了,女方因为没有婚戒不愿再结婚,而男方也无钱再购买,在此情形下一方心灰意冷跳楼自杀了,这样算盗窃致人死亡吗?是不是也要加重啊?除此之外还有赌博致人死亡呢,丈夫日夜赌博,把家产败光,妻子心灰意冷跳楼自杀了!然后还有贩毒致人死亡的,毒贩把毒品卖给吸毒者,吸毒者吸毒后产生幻觉自杀了,或者吸毒者的近亲属看到吸毒者屡教不改多次吸毒,心灰意冷又自杀了!肿么办?这些都是犯罪行为致人死亡的案例啊?为什么不再出个司法解释,把这些都算是犯罪的加重情节呢?所以说,两高这次算是有点胡来。制定法律不应当以一民众的思维,或者太过于侧重民意去制定法律。因为有时候民意不一定是理性和正确的。应当听取不错,应当考虑也不错,但是也要慎重考虑其合理、合法性。在本次司法解释中,应该侧重考虑诈骗致人死亡的普遍性、诈骗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一致性、诈骗是否既遂或是否存在延续性等考虑,从而确定是否应当将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死亡作为加重情节;还是可以适用其他牵连犯、竟合犯进行调整。如果只要社会上出几起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就要制定修改法律的话,那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谨性在哪里?是不是有点得不偿失,顾此失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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