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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后的反思——防护栏与救护车

来源:茶香与书香 作者:茶香与书香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12月2日,即第三个“国家宪法日”的前两天,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使早已被杀21年的聂树斌终于沉冤得雪。虽说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不过死者不能复生,聂树斌的生命永
12月2日,即第三个“国家宪法日”的前两天,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使早已被杀21年的聂树斌终于沉冤得雪。虽说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不过死者不能复生,聂树斌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21岁,对于他的父母来说,早先背负了强奸杀人犯家属的污名,后又在为其平反的路上艰辛备尝,所以这改判无罪的消息读来总让人五味杂陈,“我儿子再怎么样也回不来了”,这种绝望和心痛大概只有聂的父母才能体会得出,而任何从平反案中发掘“正能量”或寻找“积极意义”的想法和做法都显得多少有些无耻。近年来,法院平反了几起实打实的冤案,湖北的佘祥林,河南的赵作海,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河北的聂树斌,他们的冤情之浮出水面,或者源于“亡者归来”,或者基于“真凶现身”,他们应该是世界上最能理解“无妄之灾”一词含义的人。而浙江的张氏叔侄案与云南巧家的钱仁凤案,虽没有这些令人瞠目结舌的“剧情”,却也有坐实其属于冤案的铁证,这也让曾经在死神身边徘徊良久的他们最终重返社会。这些冤案虽然情形各异,但其原因却有相似之处。呼格和聂树斌早已被执行死刑,我们无法知道他们在被定罪前曾发生过什么,而侥幸活下来的佘祥林、赵作海们,则无一例外地讲述了他们曾遭刑讯逼供的经历。一个人只有在“痛不欲生,但求一死”的情况下,才会承认自己没做过的事,所以我们无法想象他们曾遭受过怎样的非人待遇。小时候看关汉卿的《感天动地窦娥冤》,知道给窦娥上夹棍、打板子都是在演戏,是假的,自然也就无甚感想,而现在回看该剧,则明白了屈打成招的具体样式,“真凶”张驴儿知道在官衙里会有拷打,“你这等瘦弱身子,当不过拷打,怕你不招认药死我老子的罪犯!”所以以“官休”还是“私休”来要挟窦娥,而糊涂的楚州太守桃杌只知道“人是贱虫,不打不招”,所以他的审断方法也就只有“左右,与我选大棍子打着”这一招。再读到“没来由犯王法,不堤防遭刑宪,叫声屈动地惊天!顷刻间游魂先赴森罗殿,怎不将天地也生埋怨?”“有日月朝暮悬,有鬼神掌著生死权,天地也,只合把清浊分辨,可怎生糊突了盗蹠、顏渊?为善的受贫穷更命短,造恶的享富贵又寿延。天地也,做得个怕硬欺软,却元来也这般顺水推船。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哎,只落得两泪涟涟”这样的戏词时,才能理解该剧的震撼之处,个人在面临强大而合法公权力的暴力时,她的屈从中隐含的是深深的无助与绝望。现实生活中侥幸活下来的佘祥林、钱仁凤们曾说他们一直相信法律会还他们以公正,而呼格和聂树斌在身赴刑场时,不知是否也曾有过窦娥这种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憾恨?其实,人们并不是不知道刑讯会导致冤案的发生。早在西汉时期,司法官路温舒就曾上书宣帝要“尚德缓刑”。他说,“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示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导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练而周内(纳)之。盖奏当之成,虽皋陶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何则?成练者众,文致之罪明也。”按照人之常情,平安时就愿意活,痛苦时则宁可死,在严刑拷打之下,什么样的口供得不到呢!于是逼供、诱供就会收到明显的成效,而由于屈打成招、罗织构陷的罪行也更显周密而自洽,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可织造出“完整的证据链”,所以即便是法祖皋陶在世,也会认为犯人是死有余辜的。尽管人们早又这样的认识,但由于古代侦破技术有限,加之犯人的口供乃“证据之王”,所以历朝历代并不禁止刑讯,最多在开明的朝代里对刑讯做一些限制。所以,当比我们早一步“走出中世纪”的西方人来到中国后,最先观察到的就是公堂上刑讯的不堪。曾在中国生活了四十多年的美国传教士卫三畏,在他的《中国总论》中,就曾对此进行过详细的介绍。他说虽然律例中描述了合法的刑具,包括三块板上挖大小恰好的槽用以压脚踝,五根圆棍用以压手指,也可以加上竹板(拶指),但在拷问中用其他方法的事是常有的,比如用毛糙的手指揪耳朵、拽耳朵,令犯人跪在铁链上,用棍子把犯人的嘴唇打成肉酱(掌嘴),或者双手放在胸前或背后戴上手枷,或者用油布包住手指燃烧,捆住手指把身子吊起来,双手绑在置于膝下的木棒上,使犯人的身子加倍弯曲等等。当一个可怜的犯人因受酷刑而变得面容苍白、毫无知觉,用发抖的声音哀求并请求宽恕时,回答他的只是冷酷的嘲弄,“不认罪就受罪吧”。卫三畏记载的这些场景,我们在许多古装戏中都可看得到,在“明镜高悬”的牌匾下,是口呼“威武”的衙役,在“大刑伺候”下,一桩桩“铁案”得以办结。正是由于卫三畏们这样的“宣传”,使得列强视中国的法律为畏途,在与大清签订的各类条约中,都载明了“领事裁判权”的条款。近代以来中国司法主权惨遭挑衅,公堂上的刑讯有不小的“贡献值”。直到清末实施新政期间,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在《奏停止刑讯请加详慎折》后,仍遭到一些人大臣的反对,认为如果罪犯有罪证据太少、却又拼死抵赖的话,不用刑讯就难以结案,也有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当然,晚清政府的这一举措,还是受到了普通百姓的欢迎。1908年,年仅17岁的胡适,就在《竞业旬报》上发表了《停止刑讯》的短评,“我们中国讯官司的时候,专用各种刑法,屈打成招,往往有之。所谓三木之下,何求不得也?要晓得这用刑讯一事,是文明各国所没有的,所以前年便有上谕,要停止刑罚,如今法部又行文到给各省的地方官,一律停止刑讯。唉!这是狠好的,只是太便宜了那班大盗老贼了。”这最后一句的感叹,倒也反映了民众的一般心理。不消说,从清末发展至今,刑讯逼供早已失去了它的合法性,甚至还将刑讯逼供入刑。然而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现实生活中因此而致伤致死的案件还时有发生,近年来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或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由此而造成的冤假错案还是会时不时地见诸报端。为聂树斌们的冤案平反固然给人以“正义从不缺席”的慰藉,却免不了死者不能复生的遗憾,因为与其事后昭雪,莫如事前的预防,预期在谷底准备一辆救护车,不如在悬崖边安装防护栏,这或许是呼格、聂树斌们用生命的代价告诉我们的道理。(本文发表在今天的北京青年报第二版,发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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