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带薪年休假如何休
来源:王小锋律师18799228849 作者:王小锋律师1879922884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定带薪年休假如何休?【带薪年休假的性质】 安排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不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的福利。 因此用人单位须按法律规定安排,而不能任意剥夺员工休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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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带薪年休假如何休?【带薪年休假的性质】 安排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不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的福利。 因此用人单位须按法律规定安排,而不能任意剥夺员工休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因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新入职员工须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员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1、对于新参加工作不满12个月的“职场新人”,比如应届毕业生在工作的第一年,是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 2、对于曾经中断工作又重新就业不满12个月的“职场老人”,比如重入职场的全职太太在恢复工作的第一年,也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3、对于“跳槽”等原因导致就业中断,在原单位的离职时间和新单位的入职时间没有“无缝链接”的,在原单位和新单位的工作时间也无法连续计算,在新单位工作的第一年,也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如何计算员工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1、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因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员工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员工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应当享有的年休假天数见下表:累计工作年限(n)年休假天数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1年≤n<10年5天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10年≤n<20年10天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20年≤n15天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如何安排带薪年休假】 1、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方可跨1个年度安排。 3、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不能未经员工同意直接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方式强行剥夺员工休年休假的法定休息权。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正式发布,仔细阅读这份《意见》,会发现对带薪休假怎么落实等问题,《意见》都有具体的说法。同时,《意见》还规定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劳动者的福利更有保障了。本报政策咨询台将邀请相关律师、专家接着系列解读关于职工休假的那些事儿。 带薪年休假怎么休?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还规定职工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四川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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