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宜功与公职妻子通谋受贿获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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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浙江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职妻子通谋受贿获刑五年end-->作者:begin-->姚静end-->发布日期:2016-08-11新闻来源:begin-->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end-->浏览次数: 323字号:[ 大 中 小 ]??begin--> 浙江检察网金东讯 8月10日,金华市金东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称,
浙江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职妻子通谋受贿获刑五年end-->作者:begin-->姚静end-->发布日期:2016-08-11新闻来源:begin-->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end-->浏览次数: 323字号:[ 大 中 小 ]??begin--> 浙江检察网金东讯 8月10日,金华市金东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称,由该院提起公诉的浙江奥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宜功受贿一案,经金东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宜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宜功之妻柳志文(先后担任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处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处长,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在承接企业发债项目过程中为孙明霞曾任职的国信证券公司、华西证券公司、华林证券公司谋取利益,在与其丈夫即被告人王宜功合谋后,通过被告人王宜功非法收受孙明霞所的人民币共计4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宜功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仍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系从犯且已退出赃款,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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