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志如:(代序)从业余到专业的追求——以法学教育为例
来源:蒋志如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随笔 蒋志如:(代序)从业余到专业的追求——以法学教育为例【出处】蒋志如:《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以美国为参照物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中文关键字】法学教育;学术创新【学科类别】法律教育 一、导论:只为这一天!? 对我来说
随笔 蒋志如:(代序)从业余到专业的追求——以法学教育为例【出处】蒋志如:《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以美国为参照物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中文关键字】法学教育;学术创新【学科类别】法律教育 一、导论:只为这一天!? 对我来说,2008年注定是一个不会忘记的一年:首先,5.12地震,我在都江堰亲历地震,虽然饱受惊吓、恐惧,却死里逃生,这是不幸当中的大幸;其次,在2008年的这段时间里,我知道了可以攻读诉讼法博士研究生的结果,这对于我来说,可谓劫后的一个礼物,当时的确喜在眉梢! 然而,斗转星移,弹指间却到了2011年毕业的季节[1],三年过去了。地震带来的身体、精神阴影消散了,获得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的喜悦也消散了,在今天有的却是三年攻读博士学位的心情。一句话,即我在读博生涯中充满着焦虑和困惑!或许,是虽然地震中的恐惧(地震发生的不确定性,即不知道什么时间发生,更不知道什么时间结束,时刻担心、恐惧)消失了,却将这种心情带到了博士生涯的精神层面,一下子从确定性的秩序进入到一个不确定性的、混沌的世界,从现代性的思维方式过渡到了后现代主义时代,“一切坚固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2]”。 因此,在这里,如果以今天的眼观回想这段心理历程,或许可以这样总结这一心情:在这个时刻,有一句话(也是一部电视剧的主题歌),它这样说的,即“千年等一回”;虽然我们攻读博士不能与之相比,但也可以说,“千天等一回”,只为这一天! 但是,这一天、这一刻可不是“等”出来的,而是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在我看来,即有一个过程和以一定的方式方能完成。这个过程,或许我现在无法、不可能展示出来,而且更不需要展示出来,因为它是一个心理历程、充满着挣扎和焦虑,当然也有些希望和憧憬,不过在我的博士论文后记中有一二表达出来了。而可以看得见的、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方法表现出来的有两项: 其一,CSSCI,这是展示给研究生学院的老师看的,不过他们只看题目、期刊名称(并做一个登记就结束)。也就是说,他们所做的是一个形式上的审查,当然他们也只会进行形式审查,一方面因为CSSCI不论是从期刊上还是从数量上看,都是做给学校看的,需要它们为学校“撑撑门面”,它是大学排行榜的重要印象因素,而不是为了真正考察学生的学术能力,虽然它可能会有考察学生能力的功能,但在中国当下语境,这种功能至少失效。而在另一方面,因为作为现在形式主义严重的中国环境的一般表现而已[3]。 其二,就是今天呈现在各位老师手里的博士论文。对博士论文的审查则不是由外行进行,而是由专家完成,不仅仅需要外审,还需要答辩委员会各位老师审查。由于这两个程序的审查和约束,对博士生的要求从形式上进入到一个实质性的审查。 因此,实际上博士论文答辩则成为了对博士学术水平的最重要的展示形式。只有当它完成之后,我方敢说我拍着胸口对自己说我可以毕业了! 现在就对我的博士论文做个报告,以期结束我的博士生涯(其实,这也是一个开始,一个新的开始,但愿它是一个好的开始,而不是潘多拉的盒子式的开始[4]!)。不过,在做报告之前,首先感谢各位老师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光临我们的博士论文答辩!接着我们就进入正题: 二、何谓学术创新? 在今天,但凡我们做或者提及、讨论一篇论文时,第一个受到关注的事情,即是否有创新性。如果没有创新性的话,就会被认为没有意义,是对前人的重复,说得更为严重一些是对前辈学术成果的不尊重;这一要求与法官司法迥异,法官司法的核心在于遵守法律条文,在于确认已有先例(从而有法官是一个保守的职业群体的说法),只有在偶尔之时才出现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创新一个新的判决[5]。 虽然这么说,就好像创新这个问题我们都知道它的确切含义,更好像只要我们一看到、阅读到一篇文章我们就马上感悟到这是否是一个创新一样!其实,创新是一个很不具有操作性的概念和思维工具,即使具体到工业产权中也不是一清二楚,还必须有在司法实践去确定和充实其中创新性的内涵。因此,在分析本文的创造性之前,必须对什么是学术性创新进行一个简单的界定,方能将本文与其他相关研究区别开来,方能展示本文的知识的增加和思维的推进。 在我看来,所谓创新包括了两个方面的维度:其一,与其他学者的比较,是否有知识推进;其二,与作者以前研究比较是否有推进。 其一,与其他学者比较。当我们思考一个问题时,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问题时,肯定有其他学者在此领域的思考,必须借助他们的思考、理解,更要沿着他们所理解和思考的理论和研究进路才能更好、更有效地推进,否则的话就有可能是“重复”,而且如果再“不小心”就可能转化为抄袭行为。当然,这与当今语境界定抄袭性重复不一样,它属于思想上的重复: 在古代,由于科技、交通的阻碍,信息传播非常缓慢,而且创新性行为与财产没有多少直接关系(这是工业主义时代才是一个问题,即知识产权问题),“重复”不可避免,而且这种“重复”还是传递文化、知识的非常重要的方式,如莎士比亚的作品《安东尼与克莉奥佩特拉》就是其他人作品的大量重复,但并不谴责他[6]。但是, 在今天,知识的传承已经超越那种保存文化、文明的阶段,也超越了当时的信息保存和传递的方式,而且我们也可以轻易的获得他人关于在这个领域的知识,还有知识与财产权的密切关系,使得不尊重他人作品、知识不仅仅是不道德而且还可能是违法的,对学术发展和创新来说更可能起阻碍作用,至少是延缓的负面效应。 其实,在这个意义上,在我看来,学术与其说是创新,还不如说是学术质量的积累(在每一阶段或者说每一个创新上都完成了一定的知识增量),进一步说,所谓创新不是一个人努力的产物,而是在历史的长河中很多人努力的结果,每一个人在自己的时空内完成一定量的积累,最终造成理论、方法的巨大变革(即创新),如从牛顿力学定理到爱因斯坦的相对论。 其二,与作者自己的先前研究的比较。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有惯例的约束,这些惯例与社会心理、文化积淀有密切关系;作为研究者本人而言,他/她也常常受到个人习惯的制约,如果用一个术语表达则可以说容易形成学术研究的“路径依赖”。进而言之,我们其实是很容易“重复”自己,当我们能够不重复自己时,更为确切地说,当我们在自己的知识、思想领域中(必须注意,在这里的对自己知识、思想的推进是针对那些已经在公开媒介发表的思想和知识而言的)能够做出有增量的知识和思想推进也是一种创新[7]。 简而言之,创新是针对在该领域中现有的知识、思想的推进,有两个层面(在我看来,还具有一种层次性意义),即不仅仅是与他人比较下的知识推进,更有一种针对自己以前的推进。 三、有哪些创新? 当有了上述对学术创新的一个简单界定时,还需要对本文分析的主题法学教育在中国法学界的基本状况做个初步描绘,方能将本文的创新展示出来。根据笔者的阅读的文献和资料,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学术研究现状,我想做出如下判断(对此的详细内容,可以参见文章的具体分析[8]): 首先,在中国法学界,还很少有专职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学者,如果只算有影响力的法学教育著作的学者的话更如是。 关于法学教育的论文,一位作者(学者)可能有不少,而且从论文绝对数量来说也大大增加;但是,出版了一本以上专著的法学者的确凤毛麟角,更不要说有学习教育专业的学者直接研究法学教育的专著[9]。但是,这些学者在其他领域(或者说,在他们原有的擅长领域)却耕耘不辍,到现在大部分都还属于活跃人物,如苏力教授、方流芳教授、左卫民教授、霍宪丹教授、何美欢教授[10]。 因此,这些学者从事法学教育研究不是主业,而是副业,以苏力、方流芳为例:苏力和方流芳都没有出版关于法学教育的法学专著,仅仅发表论文数篇。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到现在的近20年内,方流芳4篇(如果更宽泛地说有6篇),苏力有6篇。另外,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些文章几乎都是在1996年和10年之后的2007(2008)两个时间发表;如果联系到这两个时期的情势[11],则可以看到他们的论文有应景成分——这更可以表明,他们以之为业余之行为。 但是,这些论文到现在都属于非常重要的法学教育文献。然而,令人吊诡的是,有些出版专著(特别是最近几年出版的专著)却没有成为重要文献(何美欢的专著除外,只是没有表现出它应有的影响力而已[12])。当然,只要我们仔细审查这些著作,他们也不属于专职研究法学教育的学者,常常是因为课题或者偶然的兴致所致。 其次,从现有法学教育论文、专著解读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学者对法学教育的思考或者更多局限于就事论事[13].更或者,虽然也有学者开始以社会实证研究方法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却流于形式,却属于分析和阐释,更没有深入洞悉法学教育规律本身[14]。 抑或者,(如苏力、方流芳的分析)根据在其他领域形成的深刻洞见观察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确能够看到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但却没有继续、并持续性的挖掘这些问题,如果能够在从1996年到现在都坚持(而非偶尔为之)的话,以他们在中国法学界的地位肯定可以更深入地推进对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思考。 最后,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何美欢教授的专著,《论当代中国普通法教育》。这本书在将来肯定会成为关于思考法学教育的必读著作,一本经典著作,无论是她的思考进路(该书的前半部分),还是她的实践教学(该书的最后两章)[15]。 我的论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循着她的进路和思考前进;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不仅仅是她,而是对整个法学教育的梳理后的一种谱系性表达。 在上述的基础上,我在这里将呈现本文的、在前述语境下界定的学术创新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个方面:从基本问题看,中国法学教育有问题众所周知,但对问题导致的后果到什么程度有分歧。笔者通过一种历史视野的分析,展示了中国法学教育问题带来的严重后果就是学生不参与教学(如果从整个教育的视角说就是在文章中展示的问题,即法学教育制度被虚置)。 在这里,还需要对法科学生不参与教学这一内涵做一个详细说明,它指这么一种情况:我不仅仅说学生不去上课的现象,更指说学生虽然人在教室里,却可能不听课或者不认真听课,而且即使听课的话更可能发生的现象就是他们只带着耳朵来听课[16];另外,还得加上这么一个事实,即课后一般不复习,也不阅读相关书籍,只是在期末时。 中国法学学生的这种不参与缺陷,美国的案例教学法可以提供一种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能资源。 因此,这一观点与当前的法学教育研究相对照则可以发现它的推进,无论是从展示的方式(主要从一种历史的视野展示,这一点我在后面还会提及),还是从关注内容看都有推进[17]。 第二个方面,从研究方法看,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从研究进路看,即从法律职业视角观察法学教育。虽然在本文以前已经有一些学者苏力、方流芳、何美欢等人从法律职业的视角观察法学教育,并作出精彩分析,贡献出他们的思考和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深刻洞识;但是,如果从中国整体的关于法学教育的文献看,从这个角度分析的文献却不多。 本文的思考从法律职业看问题时,就是对前面几位法学者的思考的进一步,即渗入到一个具体国家,从美国法律职业体制出发思考中国法学教育,与方流芳、苏力教授只在宏观视野下思考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有区别,与何美欢教授的分析和思考进路也有别(在这里,何美欢侧重于对整个普通法的思考,而笔者则是对美国[18])。而且这种从美国法律职业出发的思考,不是一种简单对美国的描绘,而且将对美国的法律职业体制内化并以中国问题为导向做进一步的分析——这是下一个需要展示的创新内容。 特别是这一点,在我接触的关于法学教育的文献中,还没有多少(如果说得夸张一些,即还没有),特别是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其二,从法律职业视角观察和研究法学教育,也可以说是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观察中国法学教育。在本文我增加了新的视野,即美国法律职业这样一个非常具体的比较对象的思考;这个“新”不仅仅表现在观察视角上,更体现在对法律共同体的内部观察上,即通过对律师、法官和法学者之间的关系从知识的角度分析他们的同与不同,并寻找他们在“同”上的知识状况以思考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其三,在本文中,所及之处,至少可以说在每一章都渗透中浓浓的历史视野下的思考,进而言之,在本文中我将历史的视角观察一个事物作为一个基本的观察尺度并内化于文本叙述的字里行间。 比如说,对本文的问题提出就是一种历史视野下的分析,在开始就结论给出,然后从整个法学教育改革史的改革事件佐证提出的结论;在方法论分析时,虽然仅仅是对已有的文献的梳理,其实从这些文献离析出的几种研究框架看,它们本身也具有一种前后相继的历史性;在第四章,对美国法学教育的分析、对案例教学法在中国的流转过程的思考都是历史为主线展示其中蕴含的问题。 但是,需要指出,我在这里的历史视野下的分析,不在于简单的提及历史事实、历史事件[19],甚至没有依据时间先后顺序罗列事实,而主要在于关注其中蕴含制度、体制问题的变迁历程。 简而言之,本文的学术创新是相对于中国现有学术界对法学教育思考的一种创新,而且不仅仅在思考基本问题上,而且研究方法上也有知识增量。 四、从业余到专业:对法学教育未来的思考 当然,在这里,我还要说一些多余的话,即我是如何注意到法学教育,为什么研究这个问题: 如果要追溯以下开始的话,第一次阅读到关于法学教育的文献是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的两篇文章。但并引起我的任何注意,只是感慨他对美国法学教育的介绍的异样性,也没有再阅读其他人写作的这方面文献,即使贺卫方主编的《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的论文集也没有阅读[20],一方面是这本书很难找到,另一方面当时并不关注法学教育这个问题。 第二次接触法学教育方面的文献是何美欢的《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看这本书不是因为这个人(当时不知道她),也不是这属于法学教育著作,而是因为我当时在阅读梁治平先生主编的《法律文化研究文丛》系列著作,后来将该系列著作读完就购买这本书并阅读之(该书出版于2005年,而贺卫方主编的书在1997年,又没有再版不好找)。这次阅读的确给我留下深刻印象,但并没有再读,更没有留恋于法学教育。 这些都是我攻读硕士阶段的事情。当攻读博士时,几乎就没有阅读关于法学教育方面的文献,更没有打算写作关于法学教育领域的论文。在攻读博士一开始,我就打算写作刑事诉讼方面的博士论文(当时初步打算写《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以侦查程序为例的研究》),而且也收集很多文献,也阅读很多文献,还写作了3篇这方面论文(到现在已经全部发表[21]);但是,有一个核心问题在我看来在未来的博士论文中无法得到解决。因此,我放弃这个主题。 随之,我转向司法制度领域。由于我有1篇大约6万字没有发表的关于司法制度的论文(到现在都还没有发表),我想重新收集材料,并对我关注的主题重新思考,再投入到这篇文章的“修改”,通过“偷懒”的方式完成自己的博士论文,以投入更多的时间思考其他问题或者作出其他安排。但是,在收集资料时,仍然发现有些问题不能突破,如果不解决不能为自己的论文提供良好的知识、理论基础,也就无法展开这个主题。 但是,通过收集资料,在这个阶段的阅读,特别是关于以律师、法官为主体的法律职业(法律共同体)方面著作的阅读并没有白费,如波斯纳的《法官如何思考》、埃贝尔的《美国律师》、罗德的《为了司法/正义:法律职业改革》、陈长文的《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等著作。经过阅读,我发现这些著作都没有将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开,从而开始把法律职业、司法改革、法学教育三个问题放在一起思考,特别是在中国问题意识下思考。它唤起了我以前对法学教育的阅读效果,从而就有了以法学教育为博士论文的想法,而且它并没有与我原来收集的关于司法制度方面文献有冲突。 通过继续阅读这方面文献(其实不多,就仅仅再阅读了列入美国法律文库的《法学院》一书),发现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写出新意,而且写作起来相对来说不那么难。当把这个想法与导师沟通之后,才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准备这个题目,这时已经是博士一年级结束。在暑假、在二年级开始大量收集、阅读关于法学教育方面的文献,也开始写作这方面的论文,才发现这个问题不简单;但是,在这时已经是“开弓没有回头箭”了,只能硬着头皮继续下去。 在这个过程中,有苦闷,因为发现新意不够。好几次都想放弃,但的确又找不到一个合适的主题,更主要是时间已经不充裕只好继续这个有些枯燥的事情。后来的几件事让我发生变化: 首先,在接触法律实务(与一些律师、法官交流)时,我重新发现法学教育的意义;其次,当时也在一个学校讲授《律师与公证制度》这门课,将自己对律师、法官的思考融入到教学中,同时也对这些学生和自己的教学进行思考,对法学教育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和解读;再次,在这个阶段,对今天著名学者的关于法学教育的文献都通读了一遍,而且有的文章还做了笔记,甚至写作了书评文章,相当于对中国法学教育问题有了一个思想史的梳理,让我的收获非常大,对这个问题越来越有信心。 说了这么多不仅仅在表达我的思考历程,更在于表达我进入这个领域的时日很短,仅仅是一个业余思考者而已;而且即使在思考、研究法学教育也不仅仅思考这个问题,而是将它嵌入到对司法改革、司法制度,甚至更大主题中的一环。更一步说,在博士论文之后,我有可能离开法学教育这个场域,一方面是因为在选择这个主题时本来就有一些投机的心理,在另一方面它在我心目中不重要。也就是说,我在研究、思考该问题中不仅仅是一个业余者[22],而且在思考之后也打算做一个业余者。 这不仅仅是我,在前面我就已经指出中国当下的属于非常重要的法学教育方面的文献的作者大致都属于业余研究(当然,我并没有说他们的言说不精到、不深刻,恰好相反在我眼里它们代表了这个阶段对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深刻洞识);而且从笔者的一个不经意间的发现更可以证明这一点: 法学创新网的一个栏目《刊海纵览》,它主要刊载大约15种最近两、三法学核心期刊的论文目录[23],我是这个栏目的常客,一旦有新的消息就会阅读。通过阅读这些期刊目录,发现在一本杂志的一年6期或者12期中,很多时候就没有法学教育的文章,即使有没有看到超过2篇[24]。这种情况不仅仅表明法学教育在整个法学研究中没有地位,也可以说明前述提及的、当下的著名学者在平时不关注、不写作法学教育的论文,即使关注也是偶尔的,也就是说整个中国法学界对法学教育的研究都属于业余状态! 然而,当我们意识到法学教育与法律共同体(法律职业)和司法改革的间接关系时,我们就可以发现业余的研究方式是多么的戕害中国法学教育,至少在当下中国法学教育语境下如是: 当以业余思维方式去思考中国法学教育时,我们的成果即关于法学教育的论文和专著很难有知识增加。因为在我阅读关于法学教育论文时,而且还是属于精品论文时,的确可以阅读到对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深刻解读和思考,但也发现另外另一个问题,即:他们的解读不是深入到法学教育内部,也不会以教育学知识、理论去思考法学教育;仅仅根据自己在其他领域的知识、经验的积累作出的关于法学教育问题的解读,从而常常可能犯一些常识性错误。 这只是其中的一点而已,更为严重的问题是,他们常常再以自己擅长的知识、理论解读和思考中国法学教育问题时不知不觉不会尊重既有的对中国法学教育的知识、理论积累,从而很难形成一个看起来属于持续性地关于法学教育观察的积累,从而真正推动整个法学教育界的认知水平。这一点不仅仅可以从他们文章的参考文献可以看出:首先,一般没有该文以前或者很少有以前在这方面的论文的参考文献;其次,即使有参考文献的文章——在我的梳理中——可以看到有很多参考都属于事实上的参考,而非一种观点上的借鉴、批评和推进[25]。 如果再从中国法学教育体制看,中国法学者大多从事第一线教学,当前述情况发生时,他们很难获得关于法学教育的知识,而且如果他们对中国法学教育的认识都没有随着时间的推进而实现知识增进、共识范围或层次增加,就很难真正提高中国法学教育质量,也很难意识到中国法学教育作为未来法律人准入的重要门槛意义,即法律共同体、司法改革与法学教育的深层关系问题[26]。 因此,对中国法学教育的研究应该结束业余者阶段,从而进入到专业者阶段,即从业余到专业。只有这样才能推进对法学教育认识的共识,从而可能更快、至少可以更顺畅地改革中国法学教育体制;而不像现在,即我们都知道中国法学教育出了问题,但一旦进入到问题的分析、进入到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建议和对策上时,我们却进入到一个混沌状态,而且是极度混沌状态,从而形成任何人的观点、理论、建议不能说服其他任何人的程度[27]。 这是我对中国法学教育研究在未来的一种思考! 五、结语 在这里,我通过对我的博士论文的再思考,即主要通过界定何谓学术创新、博士论文有哪些可以判断为创新的内容和我在研究中对自己身份的界定,看到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另一个问题,它不仅仅是学生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处于第一线教学教师的问题,更有可能研究法学教育的学者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当然,如果我们还要进一步追究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其他人的责任也是可能的,但是必须采取专业的姿态、心情开始这个阶段的研究,从而可能对该问题有共识,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共识在不断增加,范围在扩展。 当然,对于我本人来说,则相对简单: 首先,博士论文则意味着一个阶段的结束,更可能是学习生涯的彻底结束,至少在中国语境下肯定、一定结束。这不仅仅因为博士论文是学历的最后阶段(其实,在中国的博士后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经历,更像一个学位);更因为我实在不想再读书了,越读书发现越不划算,而且是学历越高越不划算,对中国人而言,到目前为止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生存问题[28];还因为不是每一个人都适合读书,适合做学问。 因此,从这个阶段结束的角度看,我有些喜悦! 其次,但这个结束,则意味着一个长期的、至少相对固定的生活方式会开始,因为在中国当下语境一个人要改变自己的职业依然很难,特别是对手无缚鸡之力、而且还没有一技之长的文科博士而言更如是;如从事公务员年龄太大,如果从事其他,在市场经济中哪里需要这些书呆子。 这个开始,对法学教育的研究在我开说则主要起着一个工具意义:其一,自己如何读书(实际上是如何处理专业知识、其他学科知识、社会的关系),其二,学生在本科、硕士、博士阶段需要贮备的基本知识(对那些想要学习的人可以提供一孔之见);其三,说得再功利一些,笔者在思考了中国法学教育后(其实,其余韵何止是法学教育,还有对中国教育,甚至牵涉到中国中小学教育的一种潜在思考)至少可以在以后自己的孩子在教育这个问题上可以少走弯路! 因此,从开始的角度看,在内心则又有一些迷茫。但愿,它会很快消失!【作者简介】蒋志如,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与宪政理论。【注释】[1]这是一个包括答辩、履行各种手续以便离校,与同学、好友话别、甚至包括卖书(在我看来,这是大学的一道重要风景)的时间段。[2]这是一本书名,虽然作者描绘的是现代性,而我却体会到后现代性(关于该书,【美】马歇尔·伯曼:《一切坚固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现代性体验》,徐大建 张辑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3]记得一位同学告诉我的一个事情,即论文是如何审查的:一般人的论文交到老师那里,老师就看看题目和封面,登记就结束了。而当这位同学的一位同学把论文交过去时(由于一些事情耽搁,没有及时交),老师(其实是他的一位同学留校在法学院担任行政人员)却告诉他,登记表已经交上去了。那位同学大惊,老师却告诉他不要慌,她已经随便杜撰了两篇文章交上去了![4]我曾经在博士论文后记中表达了这么一个心理倾向:在今天,对于年轻人来说生存是一个非常重要,且艰难的问题时(当然,由于作为一位博士,他/她在求学中已经付出很多,不可能直接与农民工比较,而是与与他有大致同样付出的人比较,自己的生活满意度和舒适度),其他(如学术)可能会变得不重要;从而为了改变这种状态而“弃笔从戎”,而且即使没有放弃,也是一种虚情假意下的学术而已。不过,或许当不再为钱发愁时再想进入时,却可能是“除去巫山不是云”的景象![5]如根据美国法官波斯纳的分析,即使名垂司法青史的大法官卡多佐的伟大不在于创新了多少新的判决,而是有效、凸出“重复”既有先例(具体分析,请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卡多佐:声望的研究》,张海峰 胡建峰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6]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论剽窃》,沈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8-63页。[7]这一点,在中国目今仍然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虽然苏力在2003年发表的论文就已经指出中国学者自我引证率低,常常“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即对自己的叙述缺乏持续的深入思考(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苏力:《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或许,根据我的一位同学的总结,即这些学者很不愿意面对自己的过去已有的知识和思想,因为他们发现自己过去写的、思考的,与再刚刚阅读的文献中相比太粗糙、浅显、甚至不忍卒读(而这些文献则常常已经出版很久,而中国在今天译著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更如是)。[8]当然,这里的判断与文章的分析之间也有些差距,因为在这里不仅仅有笔者建立在严密分析后的一种判断,也有一种直觉的判断,但绝非臆断的判断。[9]在我的收集范围内,出版法学教育专著的作者在2本以上的只有霍宪丹教授,只有1本专著的学者比较多(如,何美欢的《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没有学术专著的更多。但是,更多成为重要法学文献的精品却很少。[10]何美欢教授于2010年去世。她本来耕耘于公司法、商法,而且还颇有成就;在2002年,她到清华大学法学院专职教授普通法并出版《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一书。这本书的价值(即关于法律学生应该掌握什么的法律技能的分析和实践)到今天我们都还重视不够(具体分析,请参见蒋志如:《评<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5期)。[11]根据王健博士整理的资料,可以看到《比较法研究》在996年第2期上发表的文章属于1978年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关于法学教育论文的发表(具体请参见王健:《中国法律教育研究文献述要》、《法律教育文献索引》,载贺卫方主编:《中国法学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6-404页);10年后,即2007、2008年一种回顾、反思中国法学教育的思绪在他们心里再次荡起,也或许因为2005年诊所法律教育论文的在《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集中出现的刺激?![12]但这绝不是由于作品本身的问题,而是中国的学风问题,也是由于她谈论的问题(即普通法法学教育)所致,这与中国法学教育的语境迥异。[13]这样的论文和著作很多,毋庸举例,随便找一本、也随便在网上下载10来篇文章就可以知道大概;而且从知识增量上看,几乎没有,除了重复还是重复![14]如刘坤轮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虽然有大量数据,但把数据全部删去好像并不影响该文的结论,而且该书的理论分析和解释也是不够的,很难为更深入的推进关于法学教育问题提供知识和思维方式;当然,不可否认,作者的研究视角还是不错,把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联系起来。[15]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评<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5期。[16]这种现象可以说司空见惯。老师上课则成为一种独角戏的表演,学生从来不预习可能上课的内容,也不准备相关知识以和老师交流,更不要说进行讨论从而提高自己的认识,整个过程就是他是大爷一样等着其他人的伺候。[17]以方流芳为例,方流芳教授也在代表作《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一文对法学教育的历史做了一个展示,几乎可以得出结论中国法学教育是失败的,主要是从宏观视角出发,而我是从一种微观的视角,即从法学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环节为主要内容的分析,而结论不仅仅是中国法学教育是失败的,而且还在于认为中国法学教育制度本身被虚置,学生常常不参与课堂教学。[18]这里仅仅是研究视角、进路的不同;其实,笔者在处理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关系时还有内容的不同,即进入到这个法律职业内部去思考它对法学教育的要求——这也是本文的第三个创新点。[19]在笔者的阅读视野中,在历史视野下追寻问题时(特别是法学领域的历史关注,当然不限于法学领域),往往徘徊于对具体事实、人物的描绘,缺乏一种对材料、事件做一个重新组装后的思考;这一点早已被西方学者认识,如一位研究汉学的德国教授就说,“……我学汉学三十年没有买过一本中国学者写的书,看我买的是什么,你们的资料集……”(对此的描绘,请参见王德威:《抒情传统与中国的现代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319页;其实相关论述,还可以参见夏含夷主编:《远方的时习:<古代中国>精选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序言”,第1-2页)。[20]对这本书的阅读,是在攻读博士后,在确定博士论文主题后才开始收集到这本非常重要的法学文献(其实,到现在都是非常重要的文献)。[21]具体是蒋志如:《刑事侦查权性质新思考》,载《天津滨海法学》第1期;蒋志如:《以宪政的视角研究刑事诉讼法学》,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1期;蒋志如:《转型社会刑事侦查权的有限性——以民国政府时期贩毒案为中心的分析》,载《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1期。[22]实际上,从我在文章中的参考文献也可以解读一二,因为我没有阅读关于教育学的专著、也没有阅读国外很多关于法学教育的专著,一方面关于法学教育方面的文章、专著翻译为中文的太少,另一方面我本身对这个方面不是很在意,我是依据我的思路在组装这篇文章。[23]从2011年开始,其他期刊进入,如《北大法律评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河北法学》、《甘肃政法大学学院学报》等杂志进入;但是,在每年进行点评中国法学研究状况,并没有将这些期刊纳入,而仅仅以15种期刊进行分析,从而在中国法学者中引起一些关注和骚动。[24]在笔者收集资料中,我只发现两个期刊以整整一期刊载法学教育论文,分别是1996年第2期的《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的《环球法律评论》;其他时候也几乎很少刊载法学教育方面的论文。[25]其实,我也发现自己常常在犯这个错误,即将他人观点仅仅作为事实的参考而非作为观点反思和批评后的在知识进和理论上推进。[26]这也是笔者拟将博士论文在出版时重新命名为《法律共同体、司法改革和法学教育研究》的原因。另外,如果让每一位教学者都思考法学教育规律、法律职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是不可能的,这需要研究法学教育的职业研究者而非业余者提供结论性建议就可以了,他们可以结合教学可能反思这些建议、修正这些建议。[27]我不知道这是不是中国传统的文人相轻的一种表现![28]在今天,我们已经对生活要求越来越高,首先是房子,其次是车子,然后是票子;这已经成为一个中国人基本的生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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