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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伟:带镣的舞——为蒋志如博士《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书序

来源:蒋志如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随笔 申伟:带镣的舞——为蒋志如博士《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书序 欣闻蒋兄志如博士《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以美国为参照物的思考》一书即将出版,大喜。承兄之嘱,著文为序,余乐意为之。坦率地讲,就我个人的阅读体会来看,这
随笔 申伟:带镣的舞——为蒋志如博士《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书序 欣闻蒋兄志如博士《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以美国为参照物的思考》一书即将出版,大喜。承兄之嘱,著文为序,余乐意为之。坦率地讲,就我个人的阅读体会来看,这是一篇不大“好读”的长文。言其不“好读”,原因有二:一是,从本文的整体架构看,用以勾连其层层铺设的内在线索或者说论证脉络,似需精心细读方可理出,因此一旦读者无此耐心则不免难明作者心思;二是,在本文的具体论证上,其间所涉话题之广、行文表述之活,似不类于习见的法学论著,因此阅读中要在其因恣意挥洒而频频跳跃的字里行间捕捉其核心意旨,并非易事。有鉴于此,经反复赏读后,我决定将该文略作拆解、重组,以期解读作者宏旨——当然,误读的成分或许更多。从全文结构看,我更倾向于按照这样的顺序来理解作者的意图:法律共同体需要什么样的知识和技能(“第二章”)现有的法律教育是否有效地满足了法律共同体的知识和技能需要(“第一章”)美国法律教育在为法律共同体提供知识和技能方面的成功范例(“第三章”)我国法律教育的改进策略(“第四章”)。对这四个问题,作者的看法似乎是这样的:第一,法律共同体的知识和技能需求,可具体化为律师、法官和法学者三大类主体的知识和技能需求,而且这三类主体在知识和技能需求上有一个共享的起点(也就是说三类主体都必须达到的一个知识状态或者说知识水准),在这样一个共享的起点之上,法律知识和技能的需求和储备情况是从律师到法官再到法学者呈逐级递增态势;第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教育工作在为法律共同体供给必备知识和技能方面的效果,尽管不排除在某些方面的成绩,但总体上说是失败的,而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关法律教育制度总是被虚置,而这些制度被虚置的原因则在于参与法律教育活动的各类主体有意无意的“共谋”,也就是说他们无不因制度被虚置——而不是被落实——而获益。第三,美国法律教育在为法律共同体提供知识和技能方面,为我国法律教育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范例,这一成功范例的核心要素就是通过案例教学法为法律学生(也就是法律共同体的未来成员)有效地供给必备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第四,为改进我国法律教育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将“严格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嵌入到我国现行法律教育制度和机制之中,而这一改革策略不仅必要(因为这样才能为法律共同体供给必需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训练),而且成本相对其他改革策略较小(因为无损参与者利益,故可减小推行阻力),同时也现实可行(可佐证以美国经验以及何美欢教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教学实践及其成效)。在这四个问题中,笔者赞同志如兄对我国法律教育工作总体上“失败了”以及美国案例教学法在美国较为成功这两个基本判断。就国内大学法律教育状况而言,无论是本科段还是硕士或者博士段的教育,“量”上很壮观而“质”上可堪忧的局面,恐怕外部的明眼人早已有所见,而置身法律教育工作中的参与者也早已体味至深。“放羊式教学法”,这一说法可谓一针见血地直陈了当下我国法律教育在大面上的运行状况。至于美国案例教学法的成功,特别是从其为美国法律职业界培养适格法律人才这一层面而言,想必无需多言。此外,本文对第一个和第四个问题,显然相对较为复杂,要论证透辟也难度较大。其中,就法律共同体的知识需求而言,本文的回答似乎隐藏了某些前提性预设。比如说,既然是对法律共同体应然状态的知识需求的剖析,似乎还需就“为什么这样一种知识状态就是理想的”这一问题作某些必要的铺陈,否则难免武断之嫌。又比如说,何以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分布,从律师到法官再到法学者,会或者应该呈递增分布?即便从应然的角度讲,本文的这一论断也似乎省略了某些交代。还比如说,尽管律师、法官、法学者在本职工作中所必需具备知识和技能或有不同,但这是否意味着三大类职业主体实际或者应该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定然有异,特别是重大的实质性差异?因为,一方面,某一职业对从业者的知识和技能的要求,与从事该职业的主体经由各种学习、训练过程所习得的知识和技能,是否必然一致?另一方面,具体到本文提到的三类职业主体的“武器”特别是律师和法官所需掌握的“武器”而言,“政治判断”是否仅为法官武库中的必备“武器”,似乎还需就“政治”本身加以特定化,并且同时参酌不同社会语境下政治弥散化程度高低,才能回答。就我国法律教育的改进策略而言,本文力主引进“严格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作为改进途径之一,且着意提醒我们注意到不同的改进策略的成本-收益问题,表明作者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复杂的社会现实语境本身有着极为自觉的观照。然而,问题在于,观照所及,似乎还有必要扩展到知识和技能的“用处”这一常常为学习者关切的问题。在人们越来越不齿于“为知识/技能而知识/技能”的功利年代,当大多的法律实践都较为粗放的情况下,如果一个更为轻松的学习-教育过程大致已能满足人们参与法律实践并且不妨碍他们追求和实现各自的职业性收益,“严格意义的案例教学法”是否会被人们视为“不经济”呢?毕竟,相比于那套习传多年的学习-教育“游戏”,“严格意义的案例教学法”不仅“高成本”(因为,至少是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更多,教和学都比较累),而且“低收益”(因为,所能提供的知识和技能训练似乎“用不着”)。因此,在这样肆意肢解、大肆误读的情况下,我隐约感受到作者在作文过程中的某种被缚感。这种束缚似乎源自作者遭遇的一对矛盾:一方面,在理想的社会语境下,理想中的法律共同体及其成员,应该在知识和技能方面都达到一个极高的水准,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应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在现实的社会语境下,现实中的法律共同体及其成员,势必在各种功利(当然,这绝非贬义)的考量中,追求和应用所需要法律武器,至于这一(些)“武器”是否算得上理想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常常不在主要关切之列。作者既无法降低内心对法律教育、法律职业(当然也包括法治事业)的高度期许,但同时又深刻地认识到不可能彻底改变现实语境中对法律教育、法律职业(当然也包括法治事业)的诸多制约要素,于是作者对包含了自身理想追求的法律教育,所作的思考、论证以及给出的改进建议,就不免显得像是在理想与现实夹击中激烈而又困顿地奔突。这种奔突求索,恰是一场戴着镣铐的舞蹈:镣铐的羁束因舞者的激情、自由而放大,舞者的激情、自由因镣铐的羁束而凸显。作者的这种饱含激情的矛盾或者困扰,在行文中似乎也多有体现。比如说,全文从目录、标题到文句,常有不加掩饰的“!”或“?”,作者生动的情绪几乎跃然纸上。又比如,从文中参引文献不难看出,作者力图(当然更可能是无意地自觉)在有限的文本中,容纳他对包括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甚至生物学、物理学、史学、文学等诸多往往被视为与法学“无关”的学科知识所作的经年累月的阅读体验和思索所得,以致行文处处有“溢出”的感觉。还比如,全文频频分段、作者不时地加入“请注意”之类提示语以及多处对语词、文句作加粗、加着重号等处理方式,也使得作者对所涉问题以及他对问题的论证希望作澄清、害怕被误解、期待得到正视的强烈情绪一览无余。以我对志如博士的了解,此等果真性情文字也,一如其人般坦荡、纯粹而真实。是的,这就是志如兄多年来给我的印象:无论是近十年前我们在西北的寒冬深夜里偎着一段暖气片从红楼扯到波斯纳或福柯的那段岁月,还是近一两年我们在蜀中斗室里席地而卧自吉本侃到当下司法或法律教育的那些日子,莫不如是。岁月变迁,情谊不改。是为序。 申伟,于兰州大学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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