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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医院原院长汪定明受贿49万余元案一审判刑三年

来源: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作者: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浙江 松阳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受贿案一审宣判end-->作者:begin-->阳 星end-->发布日期:2016-11-21新闻来源:begin-->松阳县人民检察院end-->浏览次数: 512字号:[ 大 中 小 ]??begin--> 浙江检察网松阳讯 11月18日下午,经松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浙江 松阳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受贿案一审宣判end-->作者:begin-->阳 星end-->发布日期:2016-11-21新闻来源:begin-->松阳县人民检察院end-->浏览次数: 512字号:[ 大 中 小 ]??begin-->  浙江检察网松阳讯 11月18日下午,经松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松阳县人民医院原院长汪定明与其特定关系人林红共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汪定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林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经查明,汪定明2007年5月起担任松阳县人民医院院长;2014年3月,担任松阳县人民医院党总支书记、常务副院长。林红,2004年3月至2010年2月期间,担任浙江松州医药公司业务员。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汪定明利用职务之便,伙同特定关系人林红索取浙江某药业公司药品回扣44万余元,单独收受医药代表朱某、尹某财物价值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定明在担任松阳县人民医院院长、常务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伙同特定关系人被告人林红索取他人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定明、林红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汪定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汪定明如实坦白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收受医药代表财物的事实,且退清全部赃款、赃物,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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