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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环保局原副局长吴军林受贿47万余元一审判二年六个月

来源: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作者: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浙江 绍兴市上虞区环保局原副局长受贿案一审判决end-->作者:begin-->赵益奇end-->发布日期:2016-12-29新闻来源:begin-->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end-->浏览次数: 249字号:[ 大 中 小 ]??begin-->浙江检察网绍兴讯 12月29日,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立案
浙江 绍兴市上虞区环保局原副局长受贿案一审判决end-->作者:begin-->赵益奇end-->发布日期:2016-12-29新闻来源:begin-->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end-->浏览次数: 249字号:[ 大 中 小 ]??begin-->浙江检察网绍兴讯 12月29日,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上虞区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吴军林受贿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军林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吴军林先后利用担任上虞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科科长、上虞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局长、上虞市环保局污染物控制科科长、上虞区环保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科长、绍兴市上虞区环保局副局长等职务便利,在环保项目审批、环境保护监管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7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军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军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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