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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连续规则在票据返还之诉中的效力认定

来源:王小锋律师18799228849 作者:王小锋律师1879922884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导读:《票据法》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一般情况下,当持票人持有背书连续的票据时,法律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而在票据返还请求之诉中,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进行抗辩的,法院对此如何认定?本期法信针对该问题结合《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
导读:《票据法》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一般情况下,当持票人持有背书连续的票据时,法律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而在票据返还请求之诉中,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进行抗辩的,法院对此如何认定?本期法信针对该问题结合《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期中的案例及观点,整理相关法律、案例和观点,供读者参阅。法信 ·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十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第十五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第三十七条 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信 · 相关案例1.票面背书连续是持票人权利的外观证明,对持票人持票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程度时,持票人应就其持票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湖北乐声药业有限公司诉武汉盛世瑞鑫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本案要旨:票面背书连续是持票人权利的外观证明,属于行使票据权利的形式资格要求,但不能决定票据权利的真正归属。票据返还之诉中如持票人关于票据来源的说法足以引起合理怀疑,应由其就持票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案号:(2016)鄂01民终3103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期2.从持票人持有票据的表面形式看,背书连续,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当事人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主张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沈阳市卡安特电缆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本案要旨:从持票人持有汇票的表面形式看,背书连续,因此其享有该汇票权利。由于当事人与持票人之间不存在汇票前、后手背书转让关系,因此,请求人在没有证据证明持票人明知其前手与请求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取得汇票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合法持票人。案号:(2008)大民初字第5916号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3辑(总第73辑)3.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情形下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票据权利,而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是票据合法持有人的,享有票据返还请求权——台州市路桥有色金属市场有限公司诉台州市路桥康威包装厂票据返还请求权案本案要旨:持票人主张以背书方式取得讼争汇票,但其在所持讼争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情形下并未提供实质上连续的证据以证明其票据权利,而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合法途径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故其依法享有对持票人的票据返还请求权。案号:(2009)榕民终字第888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2辑(总第76辑)4.汇票的背书连续,银行贴现汇票款符合规定,当事人不能证明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的,不得主张返还汇票或票款——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力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与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信莱伟业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本案要旨:持票人持有的汇票的背书连续,银行向持票人贴现汇票款符合有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汇票的持票人采用欺诈、胁迫、偷盗等违法方式取得票据,或取得票据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等违反票据法规定的情形,对其主张返还案涉汇票或返还票款的主张不予支持。案号:(2014)民申字第47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08-285.持票人持有的票据背书连续,且当事人未能证明其失票经过以及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存在非法行为的,不得主张返还票据——宁国市三方恒信耐磨有限公司与溧阳禾锋化学有限公司、方国田等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案本案要旨:持票人持有的票据背书连续,其签章、背书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故应认定其享有票据权利。当事人以其系合法持票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持票人返还票据,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失票经过,以及持票人取得讼争票据时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要求返还票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号:(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0545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5-256.持票人持有的汇票系非连续背书,且无法证明其为票据所有人的,不享有票据的权利——李兴兰与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本案要旨:持票人持有的承兑汇票的背书没有按照《票据法》进行严格连续的背书转让,且持票人否认其与票据显示的前手之间存在交易关系,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票据的所有人,故其不享有票据的权利。案号:(2015)陕民二申字第00734号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9-29法信 · 专家观点1.票据背书的连续能够在形式上证明持票人所取得票据的合法性只要持票人占有背书连续的票据,立法上就推定其就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除非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存在的场合,都应当承认持票人可以依据票据行使权利,而无须提供另外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地位或者票据权利的合法性。当然,由于形式上背书连续的票据并不一定在实质上也存在背书的连续,持有形式上背书连续票据的持票人也不一定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比如,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或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票据,或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对票据上存在的问题或前手在票据权利上的瑕疵有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票据上的背书具有连续性,持票人也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摘自《空白背书的效力认定》,作者:成志宇,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4期)2.背书连续规则不影响票据返还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普通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票据诉讼也应遵循这一大原则。但由于票据具有的设权性、文义性、无因性、独立性等属性,决定了票据诉讼较之普通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特点。基于票据无因性,持票人只要持有符合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就推定为票据权利人,他人如欲否认这一推定,则须举证证明存在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事由。如前所述,背书连续只是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的表面证据,属于行使票据权利的形式资格要求,实质上不能决定票据权利的真正归属。反面而言,如果持票人持有的票据背书不连续,也应只是对持票人票据权利的行使造成一定障碍,而不能因此否认持票人仍然可能享有实质性权利,更不能直接认定票据权利归于他人。因此笔者认为,在票据返还之诉审判实务中,背书连续规则实质上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如果诉争票据背书不连续,法院不必要求持票人证明实质连续,因为背书是否连续对真正权利人的确定殊无意义,同时基于票据无因性,也不能仅因背书不连续就要求持票人对持票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而仍然应由原告初步举证被告持票不合法。但考虑到原告举证能力往往较弱,而正当持票人举证持票合法性能力较强,故而法院对原告的要求不能过于严苛。只要原告举证或者法庭审理达到足以对被告持票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就应当发生举证责任的转换,改由被告证明票据取得合法。另外,如果返还之诉发生于票面记载的直接前后手之间,则原告只需说明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返还理由,被告就应举证证明持票合法性。这不仅是由于双方举证能力不对等,更因为直接当事人之间不牵涉票据转让的第三人(如票面记载的直接前后手之间实际存在第三人,应由直接后手举证与第三人的票据转让关系),同时具有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原因关系的有无及效力直接影响票据关系的有无与效力,故此时不能以票据无因性免除持票人的举证责任,否则可能出现非法持票人却可向失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荒谬情况。当然,这里对被告的举证要求也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合理把握。(摘自《票据返还之诉中背书连续规则的效力辨析》,作者:刘鑫荣,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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