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认定不实致强拆被判违法——梁红丽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再下一城
来源: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委托人:杨先生、刘女士,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人代理律师:梁红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案由:行政强制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程序混乱之中的强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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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杨先生、刘女士,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人代理律师:梁红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案由:行政强制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程序混乱之中的强拆委托人诉称,其所经营的宾馆及附属建筑被纳入了当地征收范围,因补偿数额过低,一直未予征收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被告镇政府为实现拆除原告房屋的目的,于2016年8月8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二天又紧接着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责令原告于7日内拆除所属违法建筑。原告认为上述文件的作出显然程序混乱,涉嫌滥用权力,随即对上述行政处罚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相关诉讼尚在审理之中,被告镇政府便联合管委会于8月31日对涉案建筑实施了强拆。原告认为此次强拆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实体及程序均严重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被告镇政府辩称其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完整的强制拆除前法律文件,强拆行为合法。被告管委会则认为其不是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胜诉:实体、程序均不堪一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几天之内连续作出的数份文件没有给予原告自行改正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被告于8月23日作出的《催告通知书》中告知原告的陈述、申辩期为3日,但又催告原告于通知书作出当日履行行政决定,同样前后矛盾,程序违法。《城乡规划法》施行于2008年,而原告提交的部分证据显示其房屋可能于2001、2002年就已存在,被告未对此情况进行核实即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直至强拆显属依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适用《村庄和集镇管理条例》的规定系关于建设住宅的,而涉案建筑却属于宾馆及停车场,并非住宅,适用法律同样存在错误。且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原告已于8月19日提起了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期间对原告的建筑进行强拆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应确认被告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另一被告管委会未实施对原告建筑的强拆行为,故应驳回原告对管委会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宁东镇人民政府于8月31日强制拆除原告涉案建筑的行为违法,梁红丽律师代理的原告方赢得胜诉。??律师说法本案代理律师梁红丽表示,地方上的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通常只有有限的几名法官。你当审判长,我就当审判员,下一个庭交换一下位置继续开。在人员、条件均受限的情况下,本案的判决书却着实令人感动:洋洋洒洒20多页,在对证据的认定部分写得尤为详尽、细致。在法治环境持续改善的今天,这样的基层法院判决无疑能够带给我们更多的信心:依法和谐拆迁,终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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