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事有意思,必须记下。
民法总则经十二届第二十一次人代会通过,一时微信中不少法律人“奔走相告”转发新法,但是有心的人发现,打头的“六十五号主席令”早在一个多月前就发布了,而且是关于人事任免的。之后不久就有人“辟谣”,抓出公布“民法”的种种疑点。我也注意了一下,一是全法110条,与最后正式公布的多了4条,二是施行日期还是“1987年”……如此看来,我真的是看到了一部假的民法。 但是这假的到底是权威机构发错的,还是有媒体造了假,成为一个无头案。记得下午三点前我还在全国人大网上搜索,没有看到任何关于民法正式发布的消息,这样的话,似乎其他媒体为了抢先以讹传讹的可能很大。但是理由呢?为什么要传一部“假法”——当然,说其假也不尽然,也就是草案之类。重点是在我微信群里发布“假民法”的多是一些法律自媒体,他们是当拿到圭臬一样对待的,因为这将是他们捧住饭碗不得不学透学深的“吃饭家什”,不需要领导发布指示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而自觉自觉自愿会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认真贯彻的东西,传假只会害自己。 直到晚上十点左右,我的微信中再度出现“民法总则”权威发布的信息潮。也确实是“权威”——来自全国人大网。不过细究之后,发现了非常蹊跷的蛛丝马迹:六十六号的主席令显示的发布时间是上去的10:34:50,《民法总则》发布的时间是下午的15:47:00分。也就是说“主席令”表示“现予发布”的时候,人大网上并没有发布。这样的情况只可能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当时其实发布了,但是因为有错,撤下之后,到下午再发;一种是先发主席令,等法律认真校对之后,延后5小时候发。哪一种可能性更大呢?大家不妨自己琢磨。从常理来讲,主席令和“现予发布”之法是一个文件的两个组成部分,规范的说法属于“复合式文件”。作为这样的文件形式,不可能神龙见首不见尾。故而,哪一种可能性更大,恐怕不言自明。 当然,如果真的是“上头”错了,结果也必然以一种不着痕迹的形式不了了之。除非若干若干年之后,有当事人在自己的回忆录里披露“历史真相”,否则,这个真相也就永无真相。而若干若干年后的那时,谁还会计较“从前”的过错,无非是当笑谈或者闲聊罢了。 倒是把“接站”糊里糊涂复制粘贴成“接机”的某地方媒体,已经作出了公开而诚恳的检讨。其实对于文字的容错度,作为读者的我是越来越大了,像接机接站这一类,一张图就可以看清楚,到底坐了高铁是接站还是接机,不用问号,自有答案。吃瓜群众,也不过是看笑话一样拿来一笑。 至于重号的“主席令”,大家不妨查一查,同一个号下不同法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光“六十六号”令就至少有三个法,另有两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个人所得税法》还是同一个主席所签。(搜索来自百度,有错请找百度)是不是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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