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具备当事人资格、债权有效到期且数额确定、没有对待给付、支付令可以送达,是支付令申请可以受理或不被驳回的重要事项。而债权转让的中间过程和债务催告,对于是否受理支付令申请则属于无关紧要的事项。金融不良债权受让往往有几经转让的过程,债权人在对责任股东申请支付令时,申请书中对债权转让和债务催告的叙述简明扼要些,只需写明自己对债务公司享有的债权是从前一手转让而来即可,而对前几手的转让与催告略而不详为宜。对此如果予以详写,一是容易引起受理法院在审查异议是否成立时,对于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进而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而导致支付令自然失效。二是从被申请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角度来看,债权转让的中间过程与债务催告写得越详细,越会给被申请人越多的可乘之机,尤其是可能提高时效抗辩的提出几率。 以上支付令申请书样本与说明仅供参考,实践中可结合具体案情或按照管辖法院的要求灵活运用。 【作者简介】余文唐,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 【通讯方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集资房403;邮编:351100;手机:13905940207;邮箱:[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