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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毁坏共享单车行为就该零容忍_法之徒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徒之博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1
摘要:对毁坏共享单车行为就该零容忍 黄磊 风靡全国多地的共享单车在方便市民绿色出行的同时,却不时遭到恶意破坏。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对恶意破坏共享单车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明确恶意破坏、毁弃、盗窃共享单车以及以个人占用为目的将单车

毁坏共享单车行为就该零容忍

黄磊

风靡全国多地的共享单车在方便市民绿色出行的同时,却不时遭到恶意破坏。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对恶意破坏共享单车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明确恶意破坏、毁弃、盗窃共享单车以及以个人占用为目的将单车另行加锁等行为将被处以拘留及罚款(相关报道见本报13版)。

作为共享思维下的经济新形态之一,共享单车为民众出行提供了便捷,又切合现代社会出行的低碳理念,由此很快就遍布全国各大城市。然而近期在四川省成都市所发生的毁车、虐车、盗车乃至恶意焚车的事件引发了公众对共享经济维护的焦虑。

毫无疑问,共享思维的起点在于分享,经济价值在于共享,但正是因为使用者的不确定状态,诱发了责任分散效应。部分素质低下的市民不仅对公共产品缺乏应有的爱护,也会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对公共用品施加践踏、刮擦、涂画等行为。

换言之,这些行为与共享经济本身并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即便没有共享经济,素质低下的行为也会实践于随地吐痰、践踏花草等不文明行为中,只是共享单车充当了一次国民素质的试金石。

当然,素质低并不代表毁车、虐车乃至焚车等行为可以脱责。从民事层面,基于使用者的故意破坏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对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若有更严重的毁坏行为,如故意焚车、丢入水塘,且又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可能被追究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等等情形。同样,基于使用者租用单车的先前行为,使用者负保管及及时归还义务,如果使用者通过私自加锁、隐藏将共享单车非法据为己有,若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那则可能涉嫌侵占罪。

共享单车遭遇的种种侵权行为,本质原因在于共享单车的物权观念并未深入民心,民众更多只看到分享,或将共享经济的载体视为一种无物权概念的免费产品,将占有、使用的权利视为理所当然。而匹配的保管、谨慎义务则选择性忽略,由此对应的侵权责任感和内疚心理就大大弱化,相应的保管责任、归还责任意识则不免缺位。

没有确权就没有物权,而没有保护则没有完整的物权,这就要求无论市政部门也好、公安司法部门也罢,在加快共享单车布局的同时,尽快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确权、保护体系,这也是社会物权观念完善的一个体现。

因此,首先要明确权属概念,通过共享单车上的权属标记、宣传侵权追责可能性等信息,让民众对共享单车的权属,对单车破坏、毁损等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后果了然于心。通过GPS定位等技术手段,提高破坏、毁损、隐藏单车的识别搜寻能力,提高相关行为的侵权、违法成本。

此外,还要通过个人身份信息绑定,建立用户“黑名单”和信用积分制度,将破坏、毁损、隐藏单车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让相关行为得不偿失。而对恶意破坏、焚烧单车而触犯行政法规或构成犯罪的,及时予以打击,展现责任体系必要的震慑力。

毋庸置疑的是,部分民众素质低下是此类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但素质低下是诸多社会问题的原因,且其提升也存在持续改善的过程中,将社会问题的解决寄托于这部分人主观意识的改进本身就并非易事,主观归责、盲目要求不免夸夸其谈。

唯独能做的,还是要通过落实于具体举措来予以转变,比如改进共享单车的运营体系,通过限时免费、入桩停车、违规骑行处罚等设计,提升共享单车运营规范化水平,减少乱停乱放、不文明骑行的现象。

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运转的基石,共享经济亦涵盖在市场经济运转范畴之内,这就决定共享思维需要有物权观念托底,需要物权保障体制护航,需要责任意识深入人心,也需要规范现实运营体系来实现平稳落地。换言之,共享的思维可以不论现实和虚拟,可以不分你我,但在具体法律关系中还需对应匹配、权责明确,这在社会共享思维逐渐活跃,更多新产品走入我们生活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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