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社会上出现了“全国反24条联盟”,那么《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就应该属于没有契约精神保护的情况下、没有忠诚义务的监督下所形成的立法精神理想现实化,如此的立法精神没有被理想的情况下,该条款势必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国人的反对。该条款是在没有契约条款约束的情况下所产生,又是在立法精神理想化的情况下所创造,那么如此的条款势必会给我国法制建设过程留下漏洞,同时如此的条款也将是对法律人格的一种践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举借外债的时候,如果借债者失去了忠实义务的契约精神,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可是却又没有违反《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债务偿还义务,这样法律就成了婚姻殿堂毁灭之后的又一个幽灵,给不知情的夫妻一方进一步造成了伤害,其影响是深远的。目前社会上许多人都在呼吁废除或者修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确该条款是在没有契约精神的保护下所产生的一种理想化解释性条款,可是该条款存在的意义其弊已经大于利,我们应该认真去对待其价值,不应该被立法精神的理想化所困扰。 作者:于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