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的慈溪范女士焦躁极了,本该是含饴弄孙的年纪,可她却成了疾病缠身的独居老人,因为没有抚养过两个女儿,如今女儿拒绝赡养她……为了让女儿们负担她于2016年花掉的2万多元医疗费,以及将来每个月给她500元的生活费,范女士起诉到了慈溪法院。年幼时父母未履行抚养的义务,成年了子女就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吗?昨天,慈溪法院给出了否定答案。(2月14日《现代金报》) 恰逢情人节,到处洋溢玫瑰花香的撩人情愫,却爆出女儿拒不养老被告上法庭的新闻,这与情人节的温情气氛多少有点“不搭”,其实作为舶来品,西方的情人节据说原本是纪念忠诚友谊、为爱殉情的“有情人”,传到中国却变了味,带有浓浓的“暧昧”,成为商人炒作“节日经济”的最好抓手,也成为耗资不菲的“情人劫”,独居老人因赡养费状告不孝女儿为情人节的躁动和喧闹降了温,让人们冷静审视现实生活的真情实爱。如果人们对父母都寡情薄义,为一点赡养费对簿公堂,那这样的情人节不过也罢。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这本是家庭美满、天伦之乐的良好祈愿和温馨画面,但理想是丰满的,而现实总是骨感。虽然“养儿防老”是传统伦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也有抚养教育义务,但由于各种原因或能力限制,父母在子女幼小时可能未尽到全部抚养义务,家庭关系也因此会产生各种不睦隔阂,但“老不养小”并非“小不养老”的理由或借口,子女赡养老人不但天经地义,也是法定义务,没有附加条件,并不以父母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为前提或必要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其中,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即物质赡养义务;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即精神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可见,子女不但要对老人进行物质赡养,承担医疗、生活等费用,还要进行精神赡养,“常回家看看”。 虽然《婚姻法》同时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救济办法是“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进行狭隘的同态报复,因为“老不养小”就“小不养老”。 法院不采纳被告的答辩理由,明确指出赡养义务的发生不以子女未成年时父母是否对其进行过抚养为条件,并根据老人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的实际情况,判决两个女儿应尽赡养义务,承担独居老母合理的生活费、今后的医疗费及百年后事的丧葬费,这无疑是公正的,不但依法有据,也符合天理人伦,契合社会价值导向,应当得到公众的认同支持。 也许情人节的“浪漫”和时尚要抓住,但更要抓住的不是情人,而是身边的真正“有情人”,和家庭的幸福美满,这才是“情人节快乐”和现实生活的真谛。 现代金报数字报刊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