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尽快让被冤屈者融入社会,帮助他们和社会接轨,我们需要一套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措施。首先,做好服刑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工作,不至于让他们脱离社会。在服刑期间,让服刑人员充分了解社会,通过看电视、看报纸、听广播,了解社会。虽然服刑者失去了人身自由,但思想依然是自由的,而了解社会除了和社会接触之外,还可以通过自身的阅读、看报和看电视等方式。 再者,根据服刑人员的自身情况,在服刑期间让他们也学到一技之长,不至于出狱之后毫无生存技能,只能依靠赔偿款度日。 最后,各界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机构的作用,做好服刑人员出狱后的对接工作。积极为出狱人员联系相关的工作,不能让服刑人员出狱后依然对自身失去信心,对生活失去希望,这样的后果就是潜在的风险依然存在,出狱人员对社会的威胁丝毫没有减退。 而赵作海不同于一般的出狱人员,就在于他是被冤屈者。原本,他无需坐牢,但却因为法院的错判而含冤11年,所以,商丘中院积极的为赵作海安排一个养人的工作。看似法院没有义务养着赵作海,实则,法院的错案义务一直伴随着赵作海。当赵作海真做了乞丐,商丘中院脸上自然无光;当赵作海生活无着,商丘中院积极作为;当赵作海出狱后国家赔偿款被骗,商丘中院和河南高院领导慰问赵作海。 这一切,都是在履行错案的义务,都是在尽到错案的责任。虽然,法律只规定了给予被冤屈者国家赔偿款,但被冤屈者的往后生活和生活境况,不仅仅值得商丘中院救助,更值得我们每个人关注,因为,被冤屈者赵作海,国家欠他的,不仅仅是65万元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