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相关含义。现行规定中对于"公安机关"、"工作证件"等表述不够明确,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意见稿中将其含义进行明确。如意见稿第九十八条,将现行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中的"公安机关"明确表述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更具有指向性;意见稿第第一百零五条相比现行规定的八十二条,将"人民警察证"代替"工作证件",明确了人民警察证的法律地位。通过明确相关含义,能够减少办案过程中的认识分歧,提高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质量。 细化了检查、扣押、辨认等程序规定。意见稿在第一百一十一条至一百一十七条中,细化了检查、扣押、辨认、调解等程序规定。对强制检查、异地扣押、辨认笔录等容易引起纠纷的程序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更具有操作性。此外,意见稿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调解、询问、扣押、辨认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并由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调解、询问、扣押、辨认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对于明确辅警法律地位、改善警力不足等问题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增加了异地询问和异地执行。意见稿在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三十条分别增加了异地询问和异地执行的内容,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在异地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经被询问人同意的,也可以通过远程视频询问。"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规定异地询问和执行是符合实践办案需要的,目前,伴随着社会流动性增加,违法行为跨地域性特征较为明显,异地询问和执行能够减少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无论对公安机关还是行政违法当事人而言,都具有一定的便利性。 除此之外,意见稿中还有其他的看点和亮点,在违法行为种类、处罚对象和标准以及处罚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实际上,意见稿的背后与社会现象息息相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高考舞弊案"、"青岛天价大虾案"、"倒卖个人信息案"、"聚众吸毒案"等,在意见稿相关规定中都有所体现,意见稿回应了社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打击违法行为提供了较为充实的法律基础。未来修改过程中,应更加注重体系的完整性和表述的精准性,注重"列举+兜底"立法技术的运用,更加细化和强化程序规定,保证处罚过程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