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果粒嚼不动,说了句这是胶,“吃了要死人”,便遭遇跨省抓捕,刘春林家属到现在都想不明白,怎么如实反映商品实情,竟然还触犯了刑法,事情有这么严重吗? 该事件起因于2016年10月,江苏淮安某驾校教练刘春林,和两名学员一起入住一家招待所,买了喜多多的果粒饮料,但发现果粒嚼不动,遂将果粒中的水分拧干,两人拉拽果粒拉不断,抱怨果粒是胶,会“吃死人”,该过程被一学员拍摄传至驾校内部群,后被传至上网,结果,喜多多公司向当地公安报警。2016年10月31日,刘春林被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抓获,并移交给福建晋江警方;邓某川、李某于2016年11月19日到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马坝派出所投案。2016年12月8日,三人被福建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批捕。 关于损害商品信誉罪,刑法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构成“损害商品信誉罪”。 易言之,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这是构成本罪的首要条件。而消费者因为对商品品质和成分有疑虑,进而对商品进行差评,这是消费者的权利。只要没有虚构事实,捏造事实,如实反映商品的情况,那就不能认定为损害商品信誉。在本案中,果粒嚼不动,拉不断,这到底是不是事实,明眼人一看便知。将果粒的水分挤干,成年人都拉不断,当事人因此对果粒的成分持怀疑态度,说了句“吃了死人”的无心之话,竟然就遭遇跨省抓捕,任谁都觉得这件事太过蹊跷。 捏造,指的是无中生有、胡乱编造、描述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在本案中,刘春林只是发表对嚼不动果粒的看法和评价。这是基于自己认知的真实主观感受和客观测试,是一种观点的表达,与捏造事实完全不搭边。刘春林认为果粒嚼不动,也拉不断,认为这是胶,进而认为吃了死人,这能理解,毕竟,嚼不动的果粒到了食道,难免会引发堵塞,但是否会死人,这显然是一句夸大的说辞。 况且,损害商品信誉罪和公民的言论自由、监督权行使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扩大损害商品信誉罪的适用范围,便会压缩公民的言论权和监督权行使。而且,损害商品信誉罪是一个故意犯罪,要求当事人出于主观故意,而过失不构成本罪。还要求客观上具有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在本案中,我们看不到涉案三人有故意捏造事实、损害商品信誉的主观故意,有的只是在果粒确实嚼不动的情况下说了句“吃了死人”,并没有损害商品的主观恶性,也没有损害商品声誉的主观动机。 而该视频也并非刘春林所拍,是另一个驾校学员拍摄并传至微信群,等刘春林发现后还要求删除,只是超过了删除时间,无法删除。此外,另一名学员只是附和了一句话,难道也能构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吗? 而且,刘春林等三人没有以视频来敲诈“喜多多”公司,更没有接受其他和“喜多多”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对手资助,完全是一个出于个人主观心态的对商品的差评,又何以构成犯罪呢? 如果“喜多多”公司认为三人侵害了公司名誉权,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如现在这样,借助公权力跨省抓人。在这起事件中,消费者说喜多多果粒嚼不动,拧干水分后拉不断,喜多多公司2016年10月21日表示,福建省质监局对商品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没有检出塑料成分。 而这样的回应已在释解消费者的质疑,“喜多多”公司再进一步说明为何果粒嚼不动、拧不断,里面包含什么成分,为何这种成分会这么有韧性,岂不可以更好的向广大消费者解释“韧性”的果粒,何故动用刑事手段抓捕消费者。如果这样,哪一个消费者还敢对商品进行差评?而这样的企业,应该也不会走多远,因为,不听取消费者意见的企业,注定不会赢得消费者信赖。 我们对于喜多多公司积极维权,给与大力点赞,但明明是一个民事纠纷,喜多多公司却将此案变成了刑事案件,而且,当地公安还积极配合,完全站在了涉案企业的一边,跨省抓人,这难免让人生疑,莫非喜多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公安也得罩着。所以,说了句喜多多果粒“吃了死人”的话,就涉嫌犯罪。那么,以后遇到难吃或是恶心的食品,谁还敢质疑产品成分有问题,还敢说吃了死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