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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大新年愿景,身为律师的你也期待吗?_律事通(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律事通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0
摘要:立案登记制得到完善,执行难题开始破局。立案难、执行难,一直是诉讼过程中的老大难。立案登记制的推行,立案难的状况得到了较大改观。以行政诉讼为例,立案登记制之后,进步明显。立案登记制还有一些问题待完善,

立案登记制得到完善,执行难题开始破局。立案难、执行难,一直是诉讼过程中的老大难。立案登记制的推行,立案难的状况得到了较大改观。以行政诉讼为例,立案登记制之后,进步明显。立案登记制还有一些问题待完善,比如:法院接收材料不依法出具凭据,立案庭外设在距离法院很远的地方,立案审查的期限过长等等。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后,导致了很多基层法院案件骤增,许多法官也因此而苦不堪言。同时,立案登记制也的确滋生了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经由诉讼故意拖延期限等情形。案件得不到很好的执行,有多方面的原因存在,有的因素产生于法院,有的因为当事人,还有的因素在于相应配套制度的缺漏。法院执行人员配备不够、执行法官素质不高、执行手段有限等原因,导致执行案件大量积压。有许多案件,执行了数年,都没有结果。在很大程度上而言,执行对象之所以敢于逃避执行,是因为逃避执行的成本相对低廉,相应的配套制度之间没有实现无缝对接。尽管刑法已经确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该罪相关线索的发现和掌握并非易事。我们热切期盼新的一年,能从制度的顶层设计出发,更好地完善和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构建真正的法律共同体

构建新型律师-法官、律师-检察官、律师-律师之间的互动关系,形塑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并实现三者之间的良性流动。尽管学界在思考法律职业共同体时,律师是非常重要的部分,但在实务当中,律师无疑是职业共同体之中最为弱势的一极。去年,有关部门出台了构建新型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互动关系的系列文件,并举行过相应的调研与互动,应该说开了个好头。律师、法官、检察官都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以获得相应资格,三者均秉承 “法律职业主义”,在思维模式上天然亲近。然而,在现实中,检察官、法官不把律师当回事的情形时有发生。在我们经办的案件中,因为律师做无罪辩护,承办检察官以恐吓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方式要求律师撤回无罪辩护意见,并最终使得当事人不得不解除委托。庭审过程中,法官打断、制止律师发表代理意见,甚至当庭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等等,也并非鲜见。三者之间新型关系的构建,首先需要形成互相尊重的氛围;其次,需要构建制度化沟通途径;再次,需要加大遴选律师充实到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力度。

落实保护律师权利措施

各项保护律师权利的措施,不停留在纸面文件,在律师办案过程中逐步得到落实。2016年,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法警殴打办案律师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也引发了各界对律师权利的关注。在此之前,中央政法委多次明确表态保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并通过邀请律师座谈、到贺律师代表大会等方式,多番申明保护律师权利。的确,去年下半年以来,出台了多份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各地司法机关也采取了相应措施。有的法院为律师开辟了新通道,设置了律师休息室,配备了律师车位等等。一点一点在改变,的确也是律师界的一股新风。然而,我们更希望看到的,不是细枝末节的矫正和调整,也不是无关要害的设施与配备,而是希望能够真正聚焦于律师“执业过程”中所应当有的便利与权利。许多权利还停留在纸面,许多措施也有点敷衍了事。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发表意见权、调查取证权、提交法律文书的权利等等,都需要真正在实务当中加以保护。这种保护,可以通过建立投诉机制、沟通机制等方式予以实现。

发挥律师的功能

公权机关对律师的认知有所改变,并寻求更好地激活和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去年,司法部修订颁行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管理办法》的文件,引发了律师群体的热议和一定程度的抵制。我们并不辨析该两份规章的是非曲直,单就其中所折射出的公权机关对律师的认知来看,也是存在一些问题的。这两份规章,体现了公权机关对律师的基本认知。以这种认知为前提,非常容易将律师定位为“容易出事的群体”,从而对律师施加许多不必要的戒备与防范举措。这种认知,是与前述的从律师当中遴选检察官、法官的司改政策存在悖论的。事实上,律师是现有法律体系的捍卫者。律师以法律为依凭,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武器,律师对规则有着天然的敬畏。无论是代理案件,还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抑或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都是基于对法律规则的精熟把握。律师是依法治国的排头兵,依法治国的实践,需要在具体案例之中得到展现,律师价值体现,本身就是法治实践的重要部分。这种认知的变化,将促使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也将更好地促进法治。

律师规范执业

律师群体形成积极力量,规范执业更上台阶,逐步展现律师“温和、理性、建设性”的新形象。律师群体自身也存在许多问题,这也是整个律师行业需要引起重视的。律师同行之间互相指责、诋毁、谩骂,在许多案例之中已经是白热化了。聂树斌案、雷洋案就是很好的例证。对于许多的热点案例,一些律师为了承揽案件,使出种种“高招”吸引公众眼球;在承揽无望之后,又对当事人选择的律师大肆攻击、多番批评,完全是一幅舍我其谁的“英雄气概”。雷洋案中,在检方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家属放弃申诉与自诉之后,一些律师对代理律师进行了毫无根据的攻击、谩骂,让公众见证了律师作用的同时,也见证了律师界草莽状态。律师的群体形象,需要在每一名律师身上得到展现,个别律师的出位行径(我并非是指基于法律坚定维权的行为)的确给整个行业和群体造成了不良影响。新的一年,随着律师行业的整体成熟,诚望整个律师群体都能有所觉醒,逐步树立律师“温和、理性、建设性”的社会形象,从而为律师执业奠定更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律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