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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督促程序:为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支招[余文唐]_余文唐(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余文唐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9
摘要:对复数股东分开申请支付令,在申请给付金额上应该怎么确定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究竟是应当按照各股东投资比例分别确定还是要对各股东都申请给付债权总额?是否可以认为既然复数股东的清算侵权责任是可分之债而

对复数股东分开申请支付令,在申请给付金额上应该怎么确定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究竟是应当按照各股东投资比例分别确定还是要对各股东都申请给付债权总额?是否可以认为既然复数股东的清算侵权责任是可分之债而且又分开申请支付令,就应该按照股东投资比例来确定各股东所应支付的数额?对此,本文认为两种金额确定方式都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宜认为只能按投资比例确定支付金额。如前所述,复数股东清算侵权责任属于内部按份对外连带的责任,而对外连带还可以根据债权人的意愿转为按份责任。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4条关于“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正是复数股东对外连带责任可因债权人的意愿转化为按份之债的法律依据。不过,为保证债权实现的最大化,债权人不宜对复数股东只按照投资比例分别申请给付数额的。否则,一旦部分责任股东提出异议或者无法送达,则将导致债权难以得到最大化的实现,或者说少了连带的保障。而按照债权总额分别对各责任股东申请支付令,则可大大减少前述顾虑。

按照债权总额分别对各责任股东申请支付令,还有两种表述方式的讲究:一是在对每个股东的支付令申请书中直接写上按债权总额给付;二是先写上按份的给付数额,再写上对债权总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这两种方式相比较哪一种对债权人更为有利?这里需要考虑被申请人对不同表述方式的心态。以第一种的写法对复数股东分开申请支付令,容易促使被申请人之间进行沟通商议,进而提升支付令异议提出的几率。而以第二种写法对复数股东分开申请支付令,各被申请人往往首先注意到自己的份额,对于连带问题可能减少关注度。因此,即使提出异议也可能针对自己的给付数额,从而降低异议成立的可能性。所以,本文虽认为两种方式均可以采用,但相比之下第二种方式或许更为可取。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民诉法解释》第43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裁定驳回申请。鉴此,债权人在计算债权总额时,应当注意与债务公司之间对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是否约定以及怎么约定的问题,以避免支付令申请被驳回。

四、事实叙述:过程详介抑或直截了当

支付令申请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事实和理由。《民诉法》第214条第2款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216条第1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而《民诉法解释》第438条第1款则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可见,写好支付令申请书里的事实和理由,事关支付令申请是否会被法院受理,还关系到被申请人对支付令异议的提出与成立问题,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其中事实部分应重点写明被申请人债务的存在和数额、债务已经到期及其证据。有部分履行的,还需写明债务的履行情况和所欠债务的数额。至于请求理由,则须围绕申请是否符合支付令申请条件来写,重点写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不存在对待给付等事项。最好还能确定地写明支付令能够送达以及送达的确切地址,以消除法官在审查支付令申请时的内心疑虑。

在追究清算侵权责任的债权人中有许多是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其债权往往是几经转让而获得。此类支付令申请是否需要详细写出债权转让和债务催告的过程及其时间?依笔者看来,这是没有必要的。一是从《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条件、驳回情形和支付令异议审查来看,申请人具备当事人资格、债权有效到期且数额确定、没有对待给付、支付令可以送达,才是支付令申请可以受理或不被驳回的重要事项。而债权转让的中间过程和债务催告,对于是否受理支付令申请则属于无关紧要的事项。对此详写不仅啰嗦累赘,还容易引起受理法院在审查异议是否成立时,对于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而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进而导致支付令自然失效。二是从被申请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角度来看,债权转让的中间过程与债务催告写得越详细,越会给被申请人越多的可乘之机,尤其是可能提高时效抗辩的提出几率。有鉴于此,笔者建议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对责任股东申请支付令时,对债权转让和债务催告的叙述简明扼要些,只需写明自己对债务公司享有的债权是从前一手转让而来即可,而对前几手的转让与催告略而不详为宜。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余文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1989-2008年全国法院学术研讨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通讯方式】1、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3511002、电话:0594-2786698;手机:13905940207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责任编辑:余文唐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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