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但实务中法官因为受案件数量众多、审限限制、结案率等一系列因素束缚,不得不挂名办案。 近日笔者接受所里指派,担任一起二审案件的代理人。通过调阅原审材料笔者发现原审共计开庭三次,除了书记员始终如一外,其他审判人员几乎每次都不一样,但数次更换因何原因,并无人通知当事人。 众所周知,法院的职责之一在于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让每一位老百姓在判决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三次开庭三次更换审判人员是否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做出相对公正的判决?答案是:显然不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但实务中合议庭成员的更换,随意性较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将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庭审的情况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但自实施立案登记制后,案件数量是与日俱增,受审限、内部结案率束缚,法官之间相互默契分工,挂名审理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一定程度上此种挂名办案的做法的确可以提高审判的效率,提高法官结案数量,拉升结案率,减轻法官压力。但不得不承认这种效率的提高是以牺牲公平正义作为代价的。 集中审理原则虽然并未被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收纳入内,但理论上就集中审理原则的意义来说,该原则的落实有利于法官更多的参与审判活动,促进庭审活动的连续性,使得法官对于案件事实始终保持“记忆犹新”,既有利于查明事实也能够提高心证的准确性,减少开庭次数,缩短审限。 但现实问题是法官手头案件数量增加速度大过审结速度时,如何能够保证集中审理原则的落实?法官不是机器人,不可能没日没夜的审理案件,那么如何既能够保证集中审理原则的落实,又能够保证案件效率? 笔者不禁感慨,迟到的正义非正义,那么非正义与迟到的正义,看官们更愿意选择谁?集中审理原则又将何去何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