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发展过程当中,联邦司法发展起来了,成为美国联邦保护个人权利的主要机制。内战之后,联邦宪法对州的约束越来越大,主要就是通过司法。联邦法院对联邦政府的宪法约束比较弱,最高法院很少判决联邦立法违宪,主要是判决各州立法违宪。这个跟美国政体的原初设想是很吻合的,他们看到这些小政府恰恰是威胁最大的,只不过他们当时没有看到1803年麦迪逊,看不到司法进行违宪审查的作用。尤其到了内战之后,很大程度上把州的一些自主权给剥夺了。尤其是联邦司法能够控制各州的立法权,现在的主要模式,比如说1971年很有名的德州堕胎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各州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禁止妇女堕胎,这样肯定侵犯了妇女的正当程序权利。假如没有联邦的话,德州成了独立王国,它就完全可以对想堕胎的妇女实施“多数人暴政”。现在有了联邦,它就多了一层约束。 回到卡尔霍恩,不是说州的什么诉求都应该满足,州有可能制定一些恶法,建立联邦的目的就是要遏制州的恶法。当然,最大的恶法就是奴隶制。我完全不认同对奴隶制的辩护。出于一种审慎的考虑,简单把他们解放,打碎锁链是不是就可以?肯定也不是那么简单。这个问题跟中国也有点相关,因为我们最喜欢谈素质论。但是你一定首先要给他们一个平等的机会和权利。至于在素质上不如白人,教育程度跟不上,就需要采取纠偏行动、特殊照顾去弥补以前对他们的压迫。正是这种压迫造成了他们的不成熟和低素质,而不能以此为借口,变成索性不要解放黑奴了。 我个人并不认为林肯就是天然正确的,战争总归不是一件好事,我不主张通过这种方式去解决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也不太认同美国一定要通过战争实现目的。尤其是独立战争,我认为没有什么必要,因为英国已经做了让步,完全可以像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那样好分好合。或像印度那样坚持和平不合作,不需要通过战争、流血、死人。这个在美国当时也死了不少人,到内战死的人就更多,独立战争10倍的规模,高达40、50万,付出的牺牲是巨大的。美国有革命的性格,是他的一种民族性。 跟独立战争相比,内战也必须是一个走到迫不得已的最后一步。这是战争唯一正当的理由,不管他真实的目的是什么。北部真是为了解放黑奴死那么多人吗?不管真实目的是什么,林肯的成就是维护了联邦。在我看来,更大的成就是解放了黑人。某些情况下,没有这种外界的干预,压迫是永久性的。如果南部各州都各自成为独立王国,黑奴怎么才有可能自我解放?除了依靠南部奴隶主的自我觉悟,但这是靠不住的。蓄奴制实在是太过分的体制,纵容人性的贪得无厌,剥夺黑人作为一个人的基本人性,本身是没有合法性的。对他们进行战争,在道义上没有什么合法性问题。但是从审慎的角度,是不是可以通过更和平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卡尔霍恩的反联邦党学说给中国和西方国家都提供一些启示,这个争论实际上是延续下来了。我们在设计政体的时候,到底是设计一个美国式的联邦大国政体,还是像反联邦党卡尔霍恩主张的相当于一些独联体小国,通过条约把他们之间联系起来?这个争论在今天仍然是有意义的。考察北欧这些小国,他们都很小,每个国家都比较平等,发展得也相当不错。原本就没有很激烈的种族的矛盾,贫富差距也比较小,也不会出现美国贫民窟各种问题。但是不是世界所有的地方都能够像北欧,通过一个个小国这样和平共存下去,这样的一种格局是否可以抵御北朝鲜这样的疯子国家对自由民主的侵犯?小国之间建立联合体的成本几何?卡尔霍恩引了很多古罗马的例子,今天我们会发现很多是不适用的,譬如有退出权的制度会更加强大,但美国现在是更加强大也是更加稳定的。欧盟就不如美国稳定,刚刚英国利用这个权利脱离了。我们需要一个强大、稳定的宪政民主政体,不但维护自身的民主,也有维护整个世界民主和平的义务,而这个使命可能是卡尔霍恩的小国民主模式所承载不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