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第二个案例是D&G Cars Ltd v Essex PoliceAuthority。那个案件中,伊塞克斯警察当局使用私人承包商处理警方占有的下车辆,如被盗车辆或者事故车辆等,或将其出售或将其销毁。依据协议,承包商应当按照警察当局的指示处理车辆。警方指令完全压碎一辆特定的路虎发现,但之后警方发现这辆车非但没有被送去摧毁而是被承包商翻新重造,并将另一辆机动车的号牌移到了这辆车上,并将这辆车编入承包商自己的救援车队。警察当局发现这一切后即终止了合同。问题来了,终止是否正当。 38.多夫法官将此合同描述为“有代表性的关系型合同”,他认为存在默示条款,要求承包商依据诚实信用方式履行合同,他选择使用的语言是,以诚实正直的方式履行。他的结论认为,即便承包商并没有处心积虑蓄意欺诈,同样已经违反默示条款,等于发生预期违约行为。 39.以相关合同不是关系型合同为理由,“饮胜”案被同另一些其他案例区分开。一个例子是Hamsard3147 Ltd v Boots UK Ltd 案。那个案件里当事人先制定一份临时协议适用于他们正在寻求磋商的一份长期合伙协议,内容是原告向Boots供应童装。诺里斯法官认为临时协议不能被归入关系型合同,因此其中没有默示的诚实信用义务。 40.法官还评论道,他不接受在商事合同中存在作为一般化义务存在的“诚实信用”。他说道: “我很乐于接受合同中存在一种一般化的默示条款禁止当事人做任何使得合同目的落空的行为。但是我不接受作为惯例存在默示施加于缔约方的积极性义务——要求其将自己的商业利益屈从于对方的商业利益。” 41.我引用这段是因为我认为破除这样的观念非常重要,即认为诚实信用义务是要求合同当事人将自己的商业利益屈从于相对方的商业利益。诚实信用并不是利他主义。它不要求一方将对方的利益置于自己之上。那是信任义务(fiduciary duty)提出的本质要求。诚实信用是不同的。诚实信用要求的忠诚不是指向相对方的,而是针对协议自身,是对当事人之间已经经历的谈判的忠诚,那个谈判本身就是各方寻求通过相互协作实现自己商业利益的过程。当诺里斯法官明确表示接受“合同中存在一种一般化的默示条款禁止当事人做任何使得合同目的落空的行为”时,他实际上承认了诚实信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42.八月,布莱尔法官在商事法院确立了一个判例,将航空器租赁排除在关系型合同之外。这似乎并不是个令人意外的结论。但他同样否决了试图对“饮胜”案提出的进路施加一般质疑的尝试。他指出,这一进路最近得到上诉法院在GlobeMotors v TRW Lucas Varity Electric Steering Ltd 案的赞同性援引,同样也得到新加坡上诉法院的出于赞同的援用。在今年四月判决的全球汽车案中,法官毕特森勋爵支持的观点是,在某些诸如我在“饮胜”案中描述的长期合同类别中,法院可能更愿意认为存在默示的诚实信用义务,在毕特森看来本质上这是一项要求合作的义务。 43.这一路判例的根基还是非常浅的。但是那些根系正在生长牢固。现在已经有些支持这一理念的观点了,即只要合同能合理地归入关系型合同,就可以认为存在默示的诚实信用义务或者类似性质的义务。 合同中的自由裁量 44.这就是我看到正在发生的第一项进展,尽管还只是处于开始阶段。我要聚焦分析的第二股判例脉络其根基就远为牢固。但是我预见到它还能发展得更为深入,能及时演化为那类我先前想象过的原则,将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处理为适用于所有合同的义务,当然,在当事人以明确方式排除的程度上或者通过必要默示条款排除的程度上,存在例外。我头脑中记得的导引这一方向的判例是不断扩展的关于行使合同自由裁量的判例法。 45.这一股脉络的先例起始于Abu Dhabi National Tanker Co v Product Star Shipping Ltd (The ‘ProductStar’)(No2).案。在那个案件里,分时租船契约给船只所有人一项拒绝遵守租船人发出的在港口装货或卸货指令的权利,如果所有人或者雇主运用自由裁量认为这样做有危险性。所有人拒绝在海湾地区一具体港口进行操作。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官对事实的认定,认为这是一种违约行为。上诉法院勒加特法官给出了判决,他在一段经常被引用的文字中说道: “当甲与乙以合同授权甲一项裁量权,这并不能解释为将乙置于甲不受限制的意志之下。不但裁量权必须以出于忠诚与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而且这项权利的行使必须考虑授予此项裁量权相关的合同条文,不得武断、反复无常、不合情理”。 基于审理发现的事实,即,船主并没有真诚地相信本案中的港口当时具有危险性,秉持这样一种信念无论如何都是不合情理而且反复无常。 46.那判决在Paragon Finance plc v Nash案中得到追随,按揭抵押借款协议给予出借人改变借款利率的权利(形成权)。上诉法院裁判认为协议中存在默示条款要求出借人在行使改变利率的权利时,不得出于不正确的目的,以不符合荣誉的方式、武断、反复无常或者不合情理地行事。 47.沿这一脉络的判例有许多后续发展的案件。另一起经常被援引的案例是SocimerInternational Bank Ltd v Standard Bank London Ltd案,当相对方在交易中出现违约,银行在对证券投资组合进行考虑时有权进行估值。上诉法院认为,合同对银行估值资产行为进行了限制,作为必要的默示条款,银行该项权利受到“真诚、诚实信用和诚挚这些概念的限制,而且有必要排除专断、反复无常、刚愎乖张和唯理主义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