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美国篮球明星乔丹的十件商标案件作出了判决:三件涉及“乔丹”的商标被认为请了乔丹的姓名权被撤销,改变了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判决;另外七件涉及拼音“qiaodan”“QIAODAN”的商标被维持,维持了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判决。其实,自国内企业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系列商标被美国篮球明星乔丹提起撤销之后,很多消费者才发现原来乔丹公司不是篮球明星乔丹开的,而且跟篮球明星乔丹没有什么关系。这一系列案件从商标评审委员会打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再到北京市高级法院,最后到了最高法院。这次是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所以这十个商标案件算是尘埃落定了。 一个商标案件一直打到最高法院,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的认识产生根本差异,并且涉及到名人乔丹,自然会因为大家的兴趣。本文就简要的介绍一下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知识和要点,也有利于各位看官看的更清楚一些。 先介绍下这一系列商标案件的背景法律知识。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原《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大部分商标标识是由文字和图形构成,而文字和图形也有其他的用途,比如可以用作自然人姓名、企业商号等等(当然还可以用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过这种情况与本案就离得远了些)。这就会发生商标标识和自然人姓名、企业商号等等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等,而商标也好、自然人姓名、公司商号也好,法律都规定了相应的权利,有的时候还会在同一领域内使用,这就产生了权利的冲突问题。当权利冲突的时候,在先权利应该得到保护,这就是商标法规定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因。 姓名权的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注册商标的时候不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如果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的姓名权,他人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比如说有人要注册姚明、刘翔、陈佩斯、朱时茂等商标,基本上都注册不下来,因为侵犯了他们的姓名权。 不过,侵犯姓名权的判断并非那么简单。同名同姓的人很多,注册相同的商标究竟侵犯了哪个人的姓名权呢?另外,姓名由姓和名构成,如果注册商标只用了名或者只用了姓,是否侵犯了姓名权呢?比如,篮球明星乔丹的全名是迈克尔.乔丹,乔丹只是姓,美国姓乔丹的人众多,只是美国人的名字很长,中国人的姓名大部分为三两字,中国人也习惯了称呼人的三两字,如果太长,则称呼名字,但中国人的名字在后面,美国人的名字在前面,中国人因为对人的称呼习惯常常称呼美国人的姓而非名,这就是为什么只称呼“乔丹”的原因了。 那该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了姓名权呢?这还要从姓名的基本功能开始分析。姓名的基本功能就是用来指称特定人的,或者说通过姓名把人与人之间区分开,把人特定化,侵犯姓名权其实侵犯的是特定人的权益,只有在侵权行为与特定人的联系起来的时候,才构成侵犯特定人的姓名权。所以,虽然同名同姓的人很多,或者有的时候用的不是全部的姓名,只要能指向特定人,就可能侵犯特定人的姓名权。 所谓指定特定人,即在使用姓名的时候,相关公众能知道是谁,并不要求所有的人都知道,这里有个范围的问题。具体到商标注册过程中,也是这个道理。商标是根据商品和服务分类注册的,我国把商品和服务分为45大类,每一大类又分为若干小类,每一大类甚至每一小类面对的相关公众或者消费者都不同,有的人在某些行业有名气,出了这个行业则没有人听说过,也有的人名气大到所有行业的人都知道,比如一些娱乐明星、体育明星。在判断商标注册是否侵犯姓名权的时候,主要看所注册商品或者服务种类的相关公众是否能把与特定人姓名相同的商标标识与特定人联系起来,即使不是身份证名称,但是如果该名字已经与特定人产生特定联系,相关公众有明确的指向认知,也属于侵犯了特定人的姓名权。 乔丹此案,历经中国几级法院,其中三个案件剧情反转,说明在对待乔丹商标是否侵犯篮球明星乔丹姓名权的问题上法院内部是存在分歧的:“乔丹”二字是否在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的公众认识上与篮球明星乔丹产生了固定的联系呢?这既是证据问题,也是法院逻辑推理和自由心证的问题,需要考虑篮球明星乔丹的影响力范围,以及相关公众是否认识乔丹,有多大可能性会把乔丹商标与篮球明星乔丹联系起来等等。案件已经判决,结果已定,但是观点冲突依旧存在,也许下一个案件还要继续讨论。 另外,还有另外七个案件没有被最高院推翻,即没有保护篮球明星乔丹的姓名权。这七个案件是有关字母组合“qiaodan”和“QIAODAN”的,这似是“乔丹”的拼音。但是,姓名权的保护范围究竟有多大,保护范围过大可能会侵犯其他人的其他利益。即使看做是拼音,依然可以得出好多种文字的组合,相关公众看到这个拼音是否会想到篮球明星乔丹呢?这个都是裁判者需要考虑的。 在这一系列案件中还有一种情况影响了案件的结果,即篮球明星乔丹提出撤销商标的请求有些晚了。商标法对于此类侵犯在先权利的案件规定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才能提出。乔丹系列商标案件中,很多案件篮球明星乔丹主张权利的时间超过了五年,这也是最终无法主张权利的重要原因。看来,及时主张权利,还是非常重要的。 三个商标案件败诉对乔丹公司有无影响呢?首先,意味着这三个商标乔丹公司就不能使用了;其次,乔丹公司还有若干个其他的涉及到乔丹的商标尚有效,还可以用。不过,即使是维持效力的商标,乔丹公司在使用的过程中也要小心一点。虽然篮球明星乔丹不能再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撤销商标,不过还有其他的法律的规定可以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比如:姓名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权利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同的法律从不同的方面对权利进行了保护,最高法院判决出来不代表乔丹公司万事大吉,可以随意使用乔丹系列商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