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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为何容易 引发劳资纠纷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郭敬波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2
摘要:私企为何容易 引发劳资纠纷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法律不应成为私企的“软肋”,私企业主必须注意到由劳资纠纷造成的企业劳动关系问题,用好法律公器,助力企业发展。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2016宁波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私营企业作为宁波工业中最重要也最活跃的主体,恰恰是占绝对多数的被诉主体,九成以上的劳动争议发生在私企,其中私企败诉九成以上。这其中原因很多,许多私企是从家庭作坊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虽然有些摊子已经铺张得很大,资本积累也已经达到了相当程度,但在管理上仍然有些小家子气。

  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实体存在的价值,私营企业依法管理需要更大的经济投入,比如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对合同行为进行审查等。有些企业主甚至认为,法律就是束缚人们行为的条条框框,私企要不拘成法、另辟蹊径才能追求更大的利益。还有的企业主明知法律规定,故意打擦边球,想通过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追求更大的利益。

  事实上,由于劳动合同法等加大了对劳动者保护力度,私企中较多存在违法或不规范用工行为,劳动者一旦胜诉,普遍能获得较高额度的赔偿。一人胜诉,多人效仿,极易引发大规模的群体诉讼,往往会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造成不少企业停产、倒闭,业主逃匿,绝对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的赔本买卖。

  私企诉讼多,除了企业主法律意识薄弱之外,也与私营企业主与劳动者之间的不稳定关系有关。私营企业主与劳动者与其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不如说是劳动交易关系,私企中劳动者构成很大一部分是打工仔,这种劳动交易关系呈现是劳动力资产专用性低、交易确定性低、交易契约治理结构简单、交易成本低等特点。

  这些特点让私企劳动关系在治理结构上呈现“企业内部市场”为主的低级交易方式,尽管节约了交易成本,但难以兼顾劳资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无法形成长期和稳定的、带有共同利益的劳资关系。正是因为劳资关系不稳定,私企很难让员工建立“以厂为家”的凝聚力,就更需要用法律来稳固双方的契约关系,平衡双方利益,保障劳动交易公平,建立私企用工和劳动者就业的“双向诚信制度”,也就是说私营企业主更要用好法律这一公器。私营企业主不能自作聪明地把劳动者当法盲,更别想着钻法律空子,非但钻不过去,还会把自己套牢在里面,媒体报道一些劳动者专门利用这一规定“碰瓷”,很轻易地就拿到了两倍工资。

  宁波私企陷入劳资纠纷泥潭的状况很有代表性。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法律不应成为私企的软肋,私企业主必须注意到由劳资纠纷造成的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地方政府也要发挥完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作用,不让私企劳资关系成为阻碍私企发展的绊脚石。

责任编辑:郭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