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力和财力角度讲,法院系统推行案件审判质效评估是借助于审判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的,而审判流程信息管理系统需要服务器、局域网等硬件以及相关软件来支撑,从设备采购到日常运行维护都需要产生费用。全国3000多家法院算下来,耗费在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效评估上的经费绝对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数字。 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得到了相应的回报,那也是值得的。但从目前的现状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案件质效评估系统到底给法院案件质量提升带来了哪些积极效果?笔者实在是看不出来。首先,流程管理系统中的很多案件信息是虚假的,根本反映不出客观事实,统计出来的数字即使再漂亮,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其次,即使以后经过努力能够确保所有案件信息都是真实的,所有审判质效指标都是客观的,那又有什么意义呢?虽然你可以骄傲地宣布今年全国的案件质量综合指数为88.79,比去年提高了1.53,这说明我们的案件质量得到了明显提升。老百姓会买账吗?老百姓会因此就认为你的案件质量真正提高了吗?你花了纳税人那多么钱,耗费那么多的司法资源,最后就是为了告诉他们这两个空洞无聊的数字吗? 三、我的改革建议 基于以上理由,对于目前全国法院搞案件质效评估的做法,笔者是持批判态度的。笔者认为,只有个案公正才有意义,抛开个案去笼统地评价一个法院的整体办案质量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而且,个案是否公正,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尚且很难评判,试图通过设置若干指标对一个法院的案件质量进行评价,则是一件更难的事。既然难以评价,那就不要评价。因此,笔者希望尽快废止目前对审判质效指标进行考核的做法。[1]对法官审理的每起案件,我们都应当推定其是公正的。如果当事人认为案件裁判结果有失公正,可以选择上诉。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有循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司法委员会举报(关于司法委员会,参见前章第四节相关表述),由司法委员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笔者认为当前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本质上是为了管理案件而设计的,管理者是院长、庭长和审管办工作人员,而被管理者是法官。设计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初衷是为了方便领导对法官审理案件进行监督和管理,领导可以通过该系统网上审签相关法律文书,实现无纸化办公。在西方大多数国家,法官独立办案,院长、庭长无权对法官办案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这些国家的法院也就不需要如此复杂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鉴于目前法官独立办案、“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已然取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并且被写进了有关司法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一旦上述改革愿景得以落实,也就再无搞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必要了。毕竟,我们应当创造一切有利条件让法官思考案件应该如何处理,而不是设置种种琐碎的麻烦让法官整天疲于应付。退一步讲,由于前期投入巨大,即使我们决定继续运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也有必要对需要录入的信息内容进行大幅度压缩,并使其主要职能向司法公开和为法官服务方面转变。 [1]需要说明的是,最高法院已经认识到质效评估指标存在的诸多弊端。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专题召开党组会,明确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作为分析审判运行态势的数据参考;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会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考核排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