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宪法效力的最高性表面上表现为宪法的自我规定,也即自我授权,但揭开其面纱,这种自我授权的背后则是国家权力的支撑,具体而言,就是制宪权,宪法最高效力来源于制宪权,是制宪权的法律化与表征。 国家通过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赋予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但这种地位的实现并不会在宪法自我规定后而一劳永逸,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仅仅“表明一种规范状态的宪法的客观存在,意味着宪法规范被适用被遵守的可能性,并不意味宪法规范实际上为人们所遵守、服从和适用”。宪法最高效力的实现,一方面在于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另一方面在于宪法规定的内容的正当性而使人们从内心对宪法得以体认。宪法效力的实现,是宪法效力的实证化,是立宪的根本所在,是宪法价值由理想变为现实的关键。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德国功利主义法学代表人物耶林曾说:没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就如同“不燃烧的火,不发亮的光。”列宁认为,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或者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他指出:“一般是用什么来保证法律的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人加以惩办。”因而在法律效力得以实现的过程中,国家强制力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是法律效力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法律运作机制正常的情况下,国家强制力是隐而不发的,它只作为一种潜在的力量对人们的意志产生影响,以引导人们自觉接受法律的调整,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自愿进行合法行为,这正如美国学者塞德曼所言:“法律就像是疫苗,向社会的‘有病’环境进行注射后,会起医疗作用,促使他们恢复健康。”同一般法律的效力一样,宪法效力的获得或丧失依据国家权力,宪法效力的重视也以国家权力为基础。人们对宪法的遵守与服从,固然与他们对宪法的信仰和对秩序社会的自我认同有关,但更主要的仍是对国家权力的敬畏。人们一旦不遵守或不服从宪法规范,国家权力就以制裁方式所体现的强制作用力对这种行为予以校正。宪法规范的每次适用与遵守,都以国家权力为后盾。 国家强制力量是宪法效力得以实现的保证力量,但这些丝毫不意味着应该把国家强制力的运用当作保证宪法得以实现的主要手段。强制只是法律效力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过:“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证。”宪法要真正被人们所接受,成为人们内心的信仰,最具根本意义的在于宪法内容的正当性。如果当一部宪法从根本上违背了正当性准则时,“其发生效力只能依赖于异化了的国家权力及其控制的国家机器的支撑,而缺乏甚至完全得不到人民支持的基础之薄弱犹如空中楼阁,在这样的宪法维护之下的国家也如同风雨中的残烛,随时有熄灭的可能。” 宪法的正当性问题是宪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思维方式,对宪法正当性的探讨侧重点也不同。信春鹰教授认为:宪法是指符合民主、法治与保护人权的宪政精神的宪法,而不是指以宪法形式确立专制统治的宪法。一部良好的宪法,至少应该包括:主权在民、权力制衡、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独立的司法制度和尊重保障个人权利等方面的要素。韩大元教授在《略论宪法正当性》一文中指出了衡量宪法正当性的三个方面的要求:制宪权的正当性,内容的正当性和程序的正当性。他认为:“宪法的正当性,首先表现为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即产生宪法的国家权力是否获得正当性基础,也就是国家权力和组织的合法性。”内容的正当性表现为“宪法上规定的内容要正确地反映一国的实际情况,包括历史传统现实要求与权力平衡状况。”“制宪的目的……不得违背宪法的基本价值,即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自由、平等、正义的理念。”同时他认为,“宪法的内容固然重要,但程序是否完备对宪法内容的实现有着不可忽略的影响。”根据韩大元教授的观点,一部良好的宪法主要表现为制宪权的合理,宪法的内容必须体现人类共同的宪法基本价值,以及宪法程序的完备、合理。秦前红教授认为,“宪法规范的正当性主要是指制定机构的合法性与宪法规范内容本身的科学性,制宪机构的组成和活动原则要符合民主与法制原则,充分反映民意,宪法规范要正确反映现实。”谢维雁教授在《从宪法到宪政》一书中对宪法的适应性作了详尽的解读,本人认为,谢教授的解读实际上也从宪法的适应性方面对宪法内容的正当性作出了阐释,一部规定得良好的宪法,应当具有预测性(代际效力),符合实践要求、相对稳定等几个方面。诚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纸上宪法之实效力不在于其文字设计得如何精美和无懈可击,而在于其是否与其所要规制的对象,所生成的环境相融。惟有能够真正融于其所存在的生活世界,并充分反映当时的社会需要和发展方向的宪法,才有可能发挥最大的效力。” 宪法最高效力的应然性是建立在宪法的正当性基础之上的。宪法发展的历史演变提示我们,宪法尤其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以个人基本人权及其衍生权利的保护神,国家及公共权力的限制者的角色登上历史舞台的,因此,宪法在上述方面的规定及其隐含的原则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人民的要求,就成为衡量宪法正当性的决定性标准。任何一部宪法都无法回避人们对其正当性的评价,而人们对其最高法律效力的应然性的认同,则必然是在对其正当性作出肯定结论之后。 二、宪法最高效力的实质本源:人们权利保护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