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看到过这样的一句话: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弥补对事实的无知。而我在接受法律教育的这七年以及我在教授法律事务这三个月以来,我能够明显的感受到人们对于理论教学认识上的偏差。 现在的法律教育普遍存在者制造机械的法律工作者的思维。而且无论是什么层次的法律教育都存在同质化的倾向,就是盲目的,大幅度的提高实务教育的比重。当然,这种所谓的重视实务也并非是真正的实务,我们只能将其称之为模拟实务,而在多大程度上接近实务,这依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就以法律事务教育为例,这是属于专科层次的教育,本来就只有三年的学习时间,如果再跑去半年的实习时间,再抛去半年学习公共课的时间,专业课的学习时间是非常有限的,而这中间还要将多一半时间留给实训课。最后剩给理论课的时间就微乎其微了。 而法律事务的实训课也无非就是模拟法庭,这与一个案件的实际审判的差距是很大的,在社会之中,即便一个简单的事情,也会因为各种因素的牵扯而变得复杂,这是模拟法庭远远无法完成的,模拟法庭最好的效果也就是提高学生的表达,论辩,组织的能力,加深对案件的认识以及对于程序的掌握。当然,这种做法的好处我们还可以分条缕析的讲出很多。 但是,学生走进社会,他们所面对的就是一个真实的世界,何必需要模拟。过不了几年,他们就会对这些事情了如指掌,回来做我们的老师都不会存在什么问题。而且,我们今天经过实训课教育的学生真的就能够直接胜任社会之中的法律工作吗?我想未必。实训现在也正在走入一种形式化的困境里,因为,事实上学校无法承担实训的成本。毕竟,不是所有的学校都很有钱,那些花着纳税人的钱不害臊的学校也比比皆是。 而真正缺失却是理论教育,在大学的这一两年的时间里,真正重视的应该是理论教育。最起码应该以理论为主,实训为辅,实训教育也应该围绕着理论教学而展开,在这一点上,我非常赞同案例教学法,当然,我指的不是利用教学案例教学,而是利用判决书中的案例教学,一个案例就可以将很多的理论知识纵贯穿其间。 就像在律师界,那些做得好的律师同时也是很好的学者,这就叫做学者型律师。我也看到在法律博客中有不少就是律师,他们的对于法律的体会往往都是理论性与实践性,并且二者同时见长。就像我在文章的开头所引用的那一句话一样,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弥补对事实的无知。理论深厚的人,他的思想才可能是开阔的。 一件事情,如果我们在理论上都讲不同,你能期望在实践中会更好吗?尽管说理论是灰色的,但理论是前人智慧的结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事实上都蕴含着一个前提前人的智慧值得尊重。而法律理论历经千年却长盛不衰的真正原因也在于这些法学理论也恰好是他们对生活理解与体悟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