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法院文化与人权的司法保障——从当前法院的司法理念说起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一项事业。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客观要求。对于一国人民而言,他们享有的各种权利都要由其所在国的法律予以保障,而这些权利的实现程度和实现方式,也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因此,不同国家是不可能适用同一种人权保障模式的。中国政府历来重视保障人权,主张促进人权保障要充分考虑地域、国别和历史文化传统方面的差异,而其中,文化传统的差异、文化的多样性、文化的不同表现形式等等,对于人权保障体系的形成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国家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对文化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面对当今世界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形势,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同样担负着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职责。在这一过程中,独具特色的中国法院文化逐步形成,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说,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和。”“法院文化产生、发展于司法实践,又能动地作用于司法实践。”而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因此,本文试图仅从介绍分析当前法院的司法理念入手,来阐述国情特别是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人权司法保护观念的影响,进而说明文化多样性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同时对近期法院人权司法保护的成就作一简要概述。 当今法院的司法理念彰显以人为本 当前,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与国际社会环境和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的联系更加紧密,这对人民法院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出新的挑战。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及利益格局的调整和思想观念的变化,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增多,大量纠纷涌进法院;另一方面,人民群众求稳定,求发展,迫切渴求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纷繁复杂的形势和任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要求广大法官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认识,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司法领域的人权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的工作中,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强调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他要求“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去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在执法办案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对当事人负责。”美国学者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曾将美国的法官定义为法学家,具有贵族气质,即优越的知识背景和良好的品性。在我国,法官同样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然而对中国法官的赞赏是人民称他为“平民法官”。 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不少法院在审判方式和工作方法上进行了多种有益的探索,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在司法领域中保障人权的职能作用。比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本省农民群众居多,不少地方仍处于贫困状态的实际情况,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使他们少花钱,少跑路,在全省倡导法官脱下法袍走近边远地区的农民群众,主动接待这些群众来访,主动聆听他们的诉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民生法庭”的概念,倡导法官审案时要多用老百姓听得懂的术语、能接受的方式,避免法官仅仅是高坐审判台,也鼓励法官根据基层地区实际需要,开展巡回审判,在乡村就地开庭,在田间地头调解纠纷,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 “司法为民”的观念,在中国社会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倡导“爱民”是两千多年来儒家人权理念的重要内容。儒家从“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主义思想出发,主张统治者要“利民”、“爱民”、“恤民”。中国古代的这种民本主义思想对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我国法官的这种“司法为民”的职业理念和实际做法,与西方国家的法官是有差别的,体现出中国法院加强对公民的诉权和参与审判权的维护,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强调法院与法官能动作用的发挥。 孟子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法院和法官能动作用的发挥,法律不可能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法律的目的很难得到正确的实现。 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能动有其特殊的背景与需求,即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在遵循法治和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基于国情、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积极有效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三个层面:一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官司法能动,即法官在个案司法过程中的能动司法,这种能动不是对现行诉讼法和程序正义的突破与违反,而是作为能动主体的法官对现行法律积极能动甚至创造性的适用,从而获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一些法律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概括,但审判实践中新类型案件又不断出现,这就需要法官在法律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条文,当然这种适用,必须经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二是社会意义上的法院司法能动,即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中国社会中承载维护社会稳定的某些功能的加强、扩充甚至是增加,从而使司法资源在现实环境与体制下发挥更大更好的功用。例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矫治工作等等。三是特殊意义上的法院与法官的司法能动,即法院和法官在遵循法治规律与中国现实基础上对司法中涉及的具有宪政意义的制度问题所作的改革与创新,这既包括法官在个案裁决中的努力,也包括法院整体功能层面的努力,甚至两者兼而有之。 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工作原则。 有着“东方经验”美誉的司法调解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7月首次发布的年度报告,2009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已突破千万件,达1137万余件,同比上升6.26%,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则突破万件,达13318件,同比上升26.2%。在社会处于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的背景下,倡导多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就成为人民法院的必然选择。 全面加强调解工作,也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历来强调“和为贵”,追求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社会关系的和谐,同时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尽量采取调解、和解的办法解决矛盾问题,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诉讼目的。“亲爱我,孝何难?亲憎我,孝方贤”,这段出自中国古训《弟子规》的伦理警句日前就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引入判决书中,作为法官寄语的一部分,劝诫子女一方本着家庭和睦的原则善事父母,唤醒亲情进而消除矛盾。 确立并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针对社会价值取向日益多样化的新形势,为确立正确的价值观来引领广大法官的人生追求、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的性质宗旨,总结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遵循法院工作规律特点,顺应人民群众的期待要求,提出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其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旨,三者作为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相辅相成,体现了法官群体的价值追求,是法院文化的精髓。 公正是法官职业理想的核心。古希腊文化中的正义女神,双目紧闭,一手持天平以示公平,一手持宝剑代表正义,喻意无私无畏,用心灵维护公平与正义。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独角兽则是公平正义的象征。传说中它怒目圆睁,能够辨别是非曲直,当人们之间发生纠纷时,它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而使其折服。独角兽代表着中国传统的司法精神,体现了对正义、公平的价值追求。如今,当你走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庭时,仍然可以看到墙壁上镶嵌的独角兽的壁画。 廉洁是法官群体的价值追求,也是中国古代对为政者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要求。400多年前的明朝嘉靖年间有一位县令曾写下这样一句话:“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畏吾能而畏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并将其刻成石碑镶嵌在县衙大堂的墙壁上,作为警示自己的居官座右铭。今天,在很多基层法院精心打造的“文化长廊”和“文化墙”上,你仍然可以找到“公生明,廉生威”这两句话。 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及其对人权保护观念的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国家的司法既是当代社会关系的体现,也承载着一个民族历史的记忆、文化的积淀。 西方法律文化中,人们对法律的尊崇源自一种朴素的信仰,而在中国却没有这样的法律文化土壤。中国传统社会是以权力为核心的集权社会。在这种体制下,人们对权力无限尊崇,对法律缺乏信仰,加之行政与司法合一,司法反而处于被支配、被影响的地位。另一方面,在儒教文明的统治下,强调道德至高无上,不仅可以以道德指导行政,而且可以以道德替代行政,甚至对于法律的解释和执行也离不开传统的伦理道德。社会则提倡诚信与和谐,因而对诉讼抱有相当的厌恶感,在解决纠纷时,更多地采用类似于现代的调解与仲裁的方式。在司法人权保障的形式中,将中国的这种传统方式与西方的法治相融合,不仅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权,更可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两千多年前,孔子曾说:“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后世称之为“宽猛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直以来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这一政策要求我们面对刑事犯罪的高发期,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既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犯罪分子,又要在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比如,我们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就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他们多适用非监禁的刑罚,积极开展社区矫治工作。 以上所提及的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对人权保护观念的影响,都要求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充分加以考虑,采取正确的对策和方法,争取最好的司法效果。 法院的人权司法保护现状 法院坚持以人为本,近一年来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切实依法保障人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同时,切实贯彻当事人自愿调解、合法调解的原则。《若干意见》的下发,统一指导、规范了全国的调解工作,推动了调解工作的科学发展。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9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6万余件,判处罪犯99万余人。同时,坚持“有罪依法判决,无罪坚决放人”的原则,对不构成犯罪的1206名刑事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公民不受刑事追究。201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一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还联合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着力解决被害人因无法获得犯罪人经济赔偿造成的生活、医疗困难,让那些受到严重犯罪侵害的家庭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确保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下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对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六个方面需要公开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建立完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旁听庭审制度;在各级法院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部署开展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和培训工作,今年全国共计划选任人民陪审员54000余人,选任后人民陪审员总数有望达到8万人。 高度重视发挥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保障人权、救济损害、监督执法的职能作用。今年4月,我国立法机关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公民合法权益在遭受公权力侵害时可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审结赔偿和确认申诉案件230件,结案率达95%。 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全面提高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素质。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同时向社会公布违纪违法举报网站和举报电话,更好地接受监督。此外,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也被提到重中之重。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家法院学院启动对全国中级、基层法院院长的轮训工作,至今已有3500多名院长接受了培训。 (本文为作者2010年10月20日在北京人权论坛上的发言,刊登时略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