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我们对人民主权思想与美国宪法产生之间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得知,宪法是人民主权理论的实践化结果与制度化的表征,而在近现代社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已成为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是其他政治权力原则的基础,这深刻地表现在各国宪法对人民主权原则的规定上,据荷兰学者对截止于20世纪70年代以前生效的世界上142部宪法的统计,有118部宪法提及了人民主权.正因为人民主权思想的重要性也就决定了作为其物化形态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也就勿庸置疑了,宪法效力的最高性是人民主权的必然结果和逻辑结论。 (三)宪法效力的最高性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个人是社会一切活动的具体主体,也是一切社会财富和资源的最终承受者,一切权力财富和资源最终也都落实到个人身上。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思维,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根本的法律理念:保障人权是人类一切文化的根本基点。而赋予作为维护与夯实这个基点的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权威也成情理之所归。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其作为一种主张,起源于西方人文主义精神。从古希腊的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到近代欧洲康德“人是目的”的道德律,西方的人文主义精神一直以发现人、弘扬人、尊重人、解放人为其价值诉求,尤其是打破中世纪漫漫长夜以来,人文主义运动再次勃兴、人文主义者用“人道”来反对“神道”,提倡“个性解放”、“个人幸福”,反对封建束缚与宗教的禁欲主义,肯定“人的尊严’,、“人的伟大”,正视人的智慧、知识和力量。启蒙思想家们在这种人文精神的感召下,以假设的自然状态为依托,基于对现实社会的不满而产生了对理想社会的浓重诉求,表达了一种追求自由、平等的价值理念。他们赋予个人以独立的主体地位,人们之间相互缔约产生了国家,国家的根本任务在于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创造福社,他们把人之作为人都拥有的平等、自主、自尊、自卫之类的本性宣布于权利,这些权利伴随人的诞生与人的本性与生俱来,不可剥夺。西方这种一脉相承的人本主义精神,构成西方宪法文化的内核,成为资产阶级宪法的理论依据。正如弗里德里希所言,“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因为自我被视为首要价值,这种自我的优先……最终引发了被认为是自然权利的观念。”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国宪法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本国宪法的根本价值追求。美国的《独立宣言》与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更是对人权的最直观反映。从宪法的历史来看,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与宪法性文件,基本上都是为了确认权利而制定出来的,它是在人权思想日见成熟为一种理论体系和社会理想后诞生的,西方传统宪法的直接依据源于“天赋人权”学说与“人民主权”理论,没有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强烈追求,就没有英国的宪法性法律,而美国的《独立宣言》及其宪法化,则是洛克、卢梭的人权思想与潘恩、杰斐逊等人的人权论相结合的产物。 就宪法产生的逻辑规律来看,从宪法理念升华为宪法规范的进程,实质上就是人权作为一项应有权利,为法律制度在最高级形态上予以内化和认同的过程。一方面,人权通过几千年的发展,从一种混沌的抽象权利分化为生命、自然、平等、财产、安全等具体理论形式,大大便利了人权的制度化、规范化与宪法化;另一方面,人权所具有的尊重个人尊严、弘扬人的个性、追求人的理性、实现人的价值这些极具合理性的内在属性,促使人们迫切需要以一种强有力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以禁止任何形式的侵犯。而既往私法体系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往往是单个的、孤立的,缺少整体性与权威性,于是将一种道德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的强烈愿望催生出宪法的这一高级法形态。在一国法律体系内,由于宪法对人权的确认与保障范围最广、层次最高、效力最大,因而也就成为了人权的法律归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