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战争的规则与法律的两难 ------评《林肯守则:美国战争法史》 _顾城之哀(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我们人民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6
摘要:同样,对待战争法的评价也有不同的声音。美国开国元勋之一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说:“那些公认的战争准则和惯例,都是对人性的讽刺。”20世纪30年代,德国纳粹法学家卡尔﹒施密特在其著作《政治的概念》中也批评了

同样,对待战争法的评价也有不同的声音。美国开国元勋之一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说:“那些公认的战争准则和惯例,都是对人性的讽刺。”20世纪30年代,德国纳粹法学家卡尔﹒施密特在其著作《政治的概念》中也批评了战争法的虚伪性,他将国际法中的中立理由视为彻底的伪善之举。在21世纪,批评美国军事行动的人也用“伪善”来解释战争法,他们认为,所谓的战争法,最重要的目的不过是为了增强世界上几个霸权国家的权威。美国哲学家迈克尔﹒沃尔泽在《正义与非正义的战争》中开篇就针对“战争的道德现实”评论道,“伪善是邪恶送给美德的礼物,伪善在美国的战争行为中大量存在”。

毋庸置疑,美国战争法史上确实也有颇多伪善之举,国家的行为一次又一次地无法达到自我设立的准则。例如,美国的建国之父杰斐逊一方面将18世纪欧洲的人道主义战争标准写进独立战争期间最著名的文献《独立宣言》中,另一方面,他又在针对印第安人的战争中认为:“必要时,冷漠而蓄意地处死大批战俘是必要的”、“他们(印第安人)和我们无法再同一个世界共存,最终的结局应该是消灭他们”。第26任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和他的战争部长伊莱休﹒鲁特,一方面主张支持国际法关于战争守则的最高价值标准,一方面却尽力掩饰美军在菲利宾的种种暴行。进入21世纪之后,基于各种原因,美国至今仍未批准或加入若干重要的战争法规约,例如:1954年关于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1980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两个议定书(即关于燃烧武器和激光制盲武器)和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等;还有,在对待核不扩散问题上,美国参议院至今仍拒绝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在核武器使用上,美国要求世界各国遵守核武器和核技术方面的条约,但自己却主张“先发制人”,从不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由此劣迹斑斑看来,美国人制定战争法恐怕确实是鳄鱼的眼泪、披着羊皮的狼了。

但是,如此结论实在是过于简单了。正如维特教授在《林肯守则:美国战争法史》写道:1914年美国战争部发布了《战争法战地手册》(又名《陆战条例》),意想不到的是,该《手册》的起草人格伦,居然是一位在菲律宾战争中因为实施酷刑而被判刑的美军军官。格伦起草的《陆战条例》,不但禁止使用毒药、传染性疾病及任何“旨在导致不必要伤害的”武器,还提出即使是军事必要性原则也“不能允许刑讯逼供”、“禁止使用高压手段从战俘那里获取情报”。同样,《林肯守则》虽然引用了军事必要性标准,但是林肯也没有弃战争法于不顾,而是在1862年9月22日和1863年1月1日的宣言中融入了战争法的精神。1949年“禁止酷刑”、“禁止虐待战俘”、“禁止对平民施暴”的《日内瓦公约》,美国也是缔约国之一。2004年12月30日,美国司法部公布了一份备忘录,重新定义了酷刑的含义和范围,并指出酷刑既违反美国法律,也违反了国际法,这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使得涉嫌虐俘的美军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指控。因此,维特教授认为,片面地说美国战争法史是鳄鱼的眼泪,恐怕也是不公平的。

“正义”与“人道”的竞争

维特教授在书中用了较多笔墨谈到的“林肯守则”的起草人弗朗西斯﹒利伯,他本人并不是遮遮掩掩的和平主义者,也并非“满脸堆笑的多愁善感之人”,他是一位狂热的民族主义者、一位不回避战争的爱国者。他的偶像也不是和平主义者伊曼努尔﹒康德,而是现代战争的预言家卡尔﹒冯﹒克劳塞维茨,此人是普鲁士军事天才,也是19世纪最强烈批评战争法的人。因此,1862年的利伯一方面强忍丧子之痛、协助起草现代战争法,并提出了许多人道主义的战争准则,利伯说,“毫无疑问,整个世界都会谴责这种残忍行为,例如,使用酷刑折磨,就算是对野蛮人也不行”;但另一方面,我们仔细研究“利伯守则”,又能发现“守则”似乎又没有那么多限制条件。例如,它同意破坏平民财产,抓捕和强制遣返被占领城市的平民,让平民挨饿。它允许在必要的时候,或是出于报复,处死战俘。它授权可以在战场上就地处决敌人的游击队战士。“守则”中最不具有限制性的条款还授权政府,为了达到战争目的、保卫国家,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事实上,“利伯守则”的基本行为规则是军事必要性标准。“守则”只排除了以下四种行为:虐待、刺杀、使用毒气和背信弃义地违背战争双方的休战或停战协议。除以上行为外,军方实际上可以采用任何手段,只要这些手段对于“达到战争目的”是有必要的。作为一部战争守则,它是人道主义之盾,但也不仅仅只是出于人道保护。它还是正义之利剑,是推进《解放奴隶宣言》的一种手段,它武装了20万名黑人士兵,在他们的帮助下,一劳永逸地结束了奴隶制。

围绕着与战争规则相关的国际法,正义与人道这两种观念始终支配着美国的行动。然而,战争法的独特之处不仅在于这两种观念有时无法共存,还在于正义与人道具有天然的离心力。战争法一直希望参战者暂时放弃唯我正义的信念,最大限度地降低战争的人道主义灾难。战争法的倡导者还希望能够创建一个平行的道德世界,在这个世界里,降低人所受的苦难,就等于是在追求正义。因此,维特教授在书中写道:“美国一方面削减了战争法中的人道主义要求,一方面却又常常充当构造战争法人道主义体系的总工程师”。维特指出,同样作为国父,奴隶主托马斯·杰斐逊就明确意识到,起源于欧洲18世纪人道主义传统中的战争法必须被重写。在他看来,战争法的“文明程度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保护奴隶制”。事实上,透过美国的独立,被后来视为道德普遍性基础的“文明”便随着新旧两个大陆上殖民者的冲突而产生了分裂。在维特教授看来,正是在战争法立法过程中,道德正义与人道主义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才促使了美国现代战争法的诞生。

责任编辑:我们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