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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亮说业主物权(续24)_小众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小众的法律思考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4
摘要:致关注《业主公理》公众号的朋友们:十分对不起你们长时间的等待。我总在思考用什么概念、怎么样才能比较通俗地切入你们的维权生活,与你们的维权活动同步。今天再起一个题目《论完全权利和不完全权利》。这个题目和前一个题目并行写作。概念性的东西十分

致关注《业主公理》公众号的朋友们:十分对不起你们长时间的等待。我总在思考用什么概念、怎么样才能比较通俗地切入你们的维权生活,与你们的维权活动同步。今天再起一个题目《论完全权利和不完全权利》。这个题目和前一个题目并行写作。概念性的东西十分重要,又十分难懂。慢慢来。三十年都过去了。建立一个好的概念和制度,可能还要三十年。

李云亮  致歉!20161123日星期三

李云亮说业主物权(续24

/李云亮

论完全权利和不完全权利(一)

——以业主维权为背景、以请求权基础为视角

       自从1982年中国大陆有了商品房以来,城市中出现新型的群体行为,那就是商品房业主们在不断共同维护自己物业权利。由于业主维护自己物业权利的行为,人多面广、此消彼长、逐渐强烈、冲突复杂化、成为常态,于是这种常态被称为业主维权。之所以逐渐强烈并复杂化,是因为业主认为自己的种种权利受到侵害,理想中应然的权利所得甚少,甚至连法律所认可的权利都得之不易。业主们上下求索,路途诸多不畅通。

       我们说,不论业主提出什么样的权利,总之,只有两类权利:完全权利和不完全权利(perfect  and  imperfect  rights)。用完全权利和不完全权利这样的分类,可以方便说明一个问题,有许多权利为法律所认可,但却没有法律规则可循明确的法律效果,即不能依法律规则、没有法律规则可以直接要求权利相对人予以执行,或者请求法院依规则强制相对人予以执行,这类权利即所谓不完全权利。业主维权过程中,大部分执着的权利都是一些不完全权利。所谓完全权利,是基于请求权、基于民法中的完全性法条而成立的权利。请求权一定是包含着强制因素在内的、与可诉性相连接的一种实体法上的权利。那么,对应地说,不完全权利就是没有完全性法条支持,缺乏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权利。

       我国物权法没有关于“请求权”的概念性规定。德国民法典有关于“请求权”的概念性规定。其第194条第1款:“向他人请求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受消灭时效的限制。”——《德国民法典(第二版)》,陈卫佐译注,20061月,法律出版社。

       陈卫佐先生注释:“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第194条第1款以很不显眼的方式给出了一个对整部德国民法典来说十分重要的法定定义——请求权是指向他人请求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每一个受过德国民法典的严格训练的人,没有不对‘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耳熟能详的。译者甚至认为,这是德国民法科学成熟发达和法律教育质量较高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它使民法学脱离了空洞的理论说教,培养了无数法律家的法律思维,意义非同小可。所谓‘请求权基础’,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的法律规范(请求权规范)和法律行为。请求权规范里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请求权发生的要件。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85条(“所有人可以向占有人请求返还物”)就是一条能够作为请求权基础的请求权规范。它的构成要件是:一个当事人是物的所有人,另一个当事人是物的占有人;法律效果是:所有人对占有人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二版)》第63页)

责任编辑:小众的法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