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并不是每件都有用的,以中国目前的现状,据说90%的专利是垃圾,当然也没认真统计过,因为什么是垃圾专利,根本就没有客观标准。 比如我也遇到过这样的侵权诉讼,就是一个三层板粘在一起形成的建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总共都没有100个字,三层板粘在一起基本就是全部技术方案,正常情况下这是标准的垃圾专利。可是,一审判决竟然还赢了,而且判决被告赔偿十几万。一审的原被告双方律师,明显都是完全彻底的专利门外汉。二审我很轻易就找到了作为现有技术的专利文献,耗费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与被诉侵权产品连一根毛的区别都没有,现有技术抗辩妥妥地成立。 那么问题来了,这件实用新型算是垃圾专利吗?我看不算,一方面万一原告赢了,十几万块真的可能会到手。另一方面,就算没到手十几万,被告的名声也不太好啊,被告一度很心虚,宁肯掏几万块钱私了呢,只不过我拦阻了。这体现了一种情况,中国企业主里对专利的认识极度缺乏,拿着专利扯大旗作虎皮,还是可以骗到很多幼稚的小姑娘。 二、成功案例 这都是我亲身遇到过的案例。 某老板有一个外观设计专利,做小零件的。这个老板与国外的客户有长期往来,生意做的不错。但这个老板旁边的小作坊不知道怎么也知道了国外客户的联系方式,就主动联系国外客户也提供相同的产品,抢了这个老板300万的订单。于是这个老板就拿外观设计专利在当地专利局投诉了小作坊,当地专利局认定了小作坊侵权。于是,国外客户取消了与小作坊的订单。结果,后来小作坊对这个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这个外观设计专利最终被无效了。于是,小作坊认为,你这个家伙用一个无效的专利来搞我,使我失去了300万元的订单,于是起诉该老板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300万。 在专利权还有效的时候,对你提出的侵权诉讼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专利法明文规定,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已经支付的许可费不予退还。以此推论,专利权之后被无效,侵权诉讼赔偿额当然也不能溯及既往,更别说你还没付侵权赔偿呢,只不过是订单被取消而已,这个300万的赔偿当然不会得到支持。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已经被无效宣告的专利,算是垃圾专利吗?很明显不算,一个被无效了的专利,都能把竞争对手一个300万的订单搞掉,这哪里是垃圾专利,这简直就是专利中的战斗机。 专利权人和竞争对手同属一个行业,在同一个单位的招标过程中,专利权人向法院起诉竞争对手专利侵权,并把法院立案通知书和传票交给招标单位,导致招标单位弃用了竞争对手,转而采购了专利权人。在招标结束以后,专利权人便撤回了专利侵权诉讼。过了几个月,另一个单位又开始招标了,专利权人如法炮制而已,先起诉,然后赢得招标,然后撤诉。 如是者,再三再四再五再六 …… 竞争对手卒!!! …… 前两个案例并非主动地进行骚扰,专利权人一开始的本意仅仅是维权而已,只是心里觉得这东西是我申请了专利的,所以就是我发明的,别人用了我就要告你们,以免抢了我的市场。但这个案例,就从维权上升为一种法术,专利权人并非是为了维权,专利权人纯粹是有意识地、主动地,利用专利权骚扰竞争对手,对竞争对手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产生干扰,从而达到专利权人不可告人的险恶目的。 四、专利已经发展成为竞争工具 其实,专利制度的发展,最开始的时候确实是对于新技术的保护,为研发投入买保险,只要研发成功,你付出的研发成本就可以因为垄断利润而回本,甚至赚大钱。但时间跨到了21世纪,专利制度早就已经变味了,专利制度已经从技术创新的利益之油,转变成了商业竞争的工具,进而变成了能卖大价钱的无形资产。 温州打火机因为物美价廉,干掉了所有欧洲打火机生产商。结果,欧洲人不要脸,搞出来一个打火机安全童锁标准,不安装安全童锁装置的打火机不能在欧洲销售。但是,安全童锁打火机的专利都在欧洲人手里,温州打火机进入欧洲市场需要交纳与打火机制造成本相同的专利许可费,1欧的打火机变成2欧,就不再具有价格优势了,所以温州打火机无奈就退出了欧洲市场。实际上,打火机的安全童锁有个毛有?毛用都没用,哪个SB会在打火机上安上一把锁以避免自己的儿子玩火自焚呢?除非他儿子是弱智,才需要打火机上锁,但弱智儿童根本就不会用打火机嘛,无论有没有锁他都点不着打火机。 在打火机上装安全锁,如此幼稚可笑的发明创造,在技术上纯粹是垃圾,但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击退了强大的温州打火机,挽救了欧洲人脆弱的玻璃心。 五、无赖骚扰术的定义 无赖骚扰术,就是并非以专利维权为目标,甚至竞争对手不见得侵权,但仍然以侵权诉讼、行政投诉、展会投诉、给客户发警告函、公开宣传等方式诋毁竞争对手专利侵权,以减少竞争对手的商业机会为目的的市场竞争行为,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看案件的具体要素,无法一概而论。 99.99%的专利侵权诉讼原告即便败诉,即便专利后面被无效掉,也不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曾经有过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被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司法案例,该案件发生在南京。南京某厂就是某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就是该行业标准的起草人,但南京某厂在标准公开之后还申请专利,而且还以这件专利去起诉别人。所以法院判定,南京某厂拿公知技术申请专利去骚扰竞争对手是明知故犯,所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列位看官也有可能多想一下,这个是不是与涉及到行业标准有关,是不是与标准必要专利有关。NO、NO、NO,标准与专利的关系,必须是专利在先,标准在后。但此案例是标准在先,专利在后,不存在有效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