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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僵尸企业”的识别和界定_岭南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5
摘要:处置“僵尸 企业”是系统性工程 ② , 我们主要通过把握“僵尸企业”的特征来进行识别和界定。根据上述“僵尸企业”的概念分析,我们认为纳入处置范围的“僵尸企业”,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一)企业应当消退而没有

处置“僵尸企业”是系统性工程我们主要通过把握“僵尸企业”的特征来进行识别和界定。根据上述“僵尸企业”的概念分析,我们认为纳入处置范围的“僵尸企业”,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一)企业应当消退而没有消退的原因是获得了政府财政或银行贷款等非市场因素的持续支持而存活,一旦政府或银行放弃支持,企业就会面临倒闭、破产。

这是识别和界定“僵尸企业”的核心特征。也就是说,“僵尸企业”因陷于经营和财务困境已不具备持续生存的能力,但仍然可以依赖政府、银行等非市场因素的支持而继续生存,由于这些政府、银行等人为力量而非市场力量使实际具备消退条件的“僵尸企业”继续生存。事实上,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角度,这些“僵尸企业”已无继续支持的必要。所以,这些企业才是我们处置的重点。我们在识别和界定“僵尸企业”时,要注意区分清是市场原因还是非市场原因导致企业“僵而不破”,如果是由于非市场因素,那就属于“僵尸企业”。

(二)没有了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缺乏持续生存和发展的活力。

这是通过是否具备自我生存能力来识别和界定“僵尸企业”。导致“僵尸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出现产品无法适应市场、经营无效益、持续亏损,进而陷入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原因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企业创新能力不足、核心竞争力缺乏,而不是由于资金原因。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僵尸企业”已不具备自我修复和创新重生的能力,事实上已经被市场所淘汰。所以我们在识别、界定僵尸企业时要谨慎,避免把一些陷入周期性困难具有自我修复能力的企业,也当成“僵尸企业”进行处置,进而影响经济的长远发展。
  (三)深陷财务困境不能自拔

这是从财务条件方面来识别和界定“僵尸企业”。由于“僵尸企业”负债率极高,甚至已经资不抵债或者接近资不抵债,所以一旦失去外部资金的持续支持,企业就会立即倒闭破产。因此,我们在识别和界定“僵尸企业”时,要剔除非经常性损益特别是政府财政扶持银行贷款这些因素后,再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如果企业确实已经资不抵债或者接近资不抵债,那么就可以判断这个企业具备“僵尸企业”的财务条件。

(四)挤占和浪费社会资源

这是从负面作用分析“僵尸企业”。“僵尸企业”不产生经济效益,但为了维持名义上的存在,会长期挤占大量资源,导致这些资源无法向更加高效的企业流通,实际上对整个市场而言就是一种资源浪费。同时,由于其产能过剩落后、经营效益低下,不能产生经济效益,严重冲击实体经济,扭曲经济结构,阻碍经济升级转型,还极易引发金融风险。所以我们在识别和界定“僵尸企业”时,要注意考察这些企业是否低效占用、大量浪费社会资源。

(五)处置的风险和难度极大。

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我国《破产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破产的条件、程序和处理程序。“僵尸企业”之所以能够维持“僵而不退”的状态,就在于这些企业背后往往牵涉非常复杂的社会稳定、地方政绩考核、GDP和税收、职工权益、债权债务等十分棘手的问题。一旦通过破产消退,将会导致短期难以处置和应对的矛盾和结果。所以在识别和界定“僵尸企业”时,还应考虑其处置是否会出现上述问题。
   (六)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结构调整方向

“僵尸企业”往往存在于产能过剩、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的行业。由于整体技术含量不高、产品附加值低,在国家经济结构升级转型的背景下,“僵尸企业”的存在会打断去产能过程。在市场需求减少时,这些效率较低的企业却没有被淘汰。本该减少的产能却没有减少,自然就成为了多余产能,加剧了产能过剩因此,“僵尸企业”不符合国家结构调整的方向。

三、在识别和界定“僵尸企业”时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破产企业不一定就是 “僵尸企业”。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是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破产企业与“僵尸企业”存在明显差异:一是破产企业可能具有良好的现金流,只是由于市场或者自身经营管理原因,而导致资金流短期断裂,从而造成破产;而“僵尸企业”则长期依靠着政府财政和银行贷款而生存,不是现金流断裂问题。二是破产企业可能是高新、高科技企业,只是由于某种原因出现资金问题;而“僵尸企业”则往往是产能过剩、低效淘汰企业。因此,不能简单地将破产企业与“僵尸企业”划等号。

(二)“僵尸企业”不一定就是国有企业

从关于“僵尸企业”的有关舆情看,有一种错误的倾向就是把“僵尸企业”等同于国有企业,甚至一些中央级主流媒体也持这样的观点。这种观点其实是错误的,对“僵尸企业”的认定没有企业性质的区别,只要符合上述识别和界定特征的企业,都应作为“僵尸企业”来处置。而且从现实情况看,“僵尸企业”既存在于国有企业中,也存在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所以在识别和界定“僵尸企业”时,不能够忽视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存在更多的所谓“僵尸企业”问题。

(三)要坚持“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政策

我们在识别和界定“僵尸企业”时,要牢牢把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政策目标。要警惕在去产能、出清“僵尸企业”过程中,有人利用“僵尸企业”的概念去侵占国有资产,甚至瓜分国有企业的企图。因此,要科学、准确地识别和界定僵尸企业,禁止将正常经营的企业当作僵尸企业来处置。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