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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何须江湖_李勇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悄悄法律人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3
摘要:微信公号qiaoqiaolawyer (扫描上面的二维码,关注悄悄法律人微信公号) 前段时间,朋友圈一篇关于刑辩江湖的文章流传很广,正如该文作者所预料的一样,会引发很多的争论,特别是在刑辩律师界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认为该文作者有意暗示自己天下无敌;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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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何须江湖_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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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朋友圈一篇关于刑辩江湖的文章流传很广,正如该文作者所预料的一样,会引发很多的争论,特别是在刑辩律师界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认为该文作者有意暗示自己天下无敌;有人认为作者故意以北京律师为中心,有意贬低京外刑辩律师;有人认作者对其他刑辩律师的批评过于尖酸刻薄;有人认为作者赞扬的律师挂一漏万……似乎掀起“刑辩江湖”的血雨腥风,火药味越来越浓。作为坐在辩护席对面的公诉人,隔岸观火,别有一番体会。

刑辩本无江湖

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法治的重要内容,律师辩护权的完善也是刑事法治进步的重要表现。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一方面要忠实于当事人利益,另一方面也负有查明真相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即便在“法治模范生”的美国,律师辩护,一方面为被告人辩护,一方面也是在协助法官实现公正。在法律面前,刑事辩护律师不是不可以有自己的利益,但是不能有太多自己的利益。律师从业虽相似于从商,但是律师毕竟不是商人。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刑事辩护本无江湖。江湖之中戾气太重,争斗太狠,而刑事辩护律师作为法律人需要理性平和,需要合作融合;行走江湖,讲究江湖规矩,讲究地位排序;而刑辩律师作为法律人,讲究依法行事,讲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辩律师的自我标签化或者给他人标签化似乎都不妥。

刑辩无需江湖

我国律师行业发展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但是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步伐加快和法治水平的提升,律师行业发展迅猛。刑辩律师的发展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特别是刑事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以往人们普遍认为刑事辩护空间小,刑辩律师赚不了钱,很多立志要当律师的人对刑事辩护都是敬而远之,也有很多律师视刑辩业务为鸡肋,很多刑辩律师慢慢转型放弃了刑辩业务而进入了民商律师的行列。现如今,有名的大律师越来越多的都是刑辩律师,致力于刑事辩护的年轻律师也越来越多,专门的刑辩律师事务所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给人一种刑辩律师“火起来了”的感觉。这种变化,一定程度上客观地反映了我国法治水平特别是刑事法治发展取得了重大进步。刑辩律师面临重大发展机遇,这本是一件好事,刑辩律师本该抓住这个重大发展机遇,立足专业,提供有效辩护,服务法治建设。

但是,这两年刑辩行业的野蛮式生长的同时,也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与“江湖习性”有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敌人思维”。一些刑辩律师视法官、检察官为敌人,带着偏见做辩护人,动辄“恶性死磕”;还有一些刑辩律师视体制为敌人,动辄以体制受害者自居,攻击体制的一切,体制内的一切在他们看来都是不好的;一些刑辩律师视自己的同行为敌人,或为争夺安源,或为市场竞争,有时仅仅就是与自己意见不同而相互敌视。

二是“山头思维”。不知从何时开始,刑辩律师被划分为“勾兑派”、“忽悠派”、“死磕派”、“技术派”、“体制派”、“两面派”……这些所谓的“派系”之间相互挤兑、相互瞧不起、相互攻击,各立山头。

三是“群殴思维”。这种思维表现为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中,一些极端“死磕”律师“抱团支援”,出于“闹庭”的目的,通常使出“集团抗议”、“联名请愿”、“集体闹庭”、“网络配合围剿”等手段。律师之间相互配合协作,这本是应有之义,但是如果不是出于正当目的,而是违背职业精神,甚至是违背法律,为了吸引眼球,舆论造势,煽风点火,就不再属于配合协作,而是“群殴”。

刑辩律师应融入法律共同体

法治的建设与发展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我们真的需要一个和谐的“法律人的城邦”,而不是一个充满火药味的“法律人江湖”。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肩负重要的责任和使命,而且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本身就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尽管人们对于什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还存有这样那样的争议,但是,最低限度的共识是有共同的知识背景,有共同的知识训练、有共同的思维、训练方法、理念,甚至可能还有共同的信仰(对法治的信仰)。法律职业共同体意味着共同的价值、思维方式和精神气质,他们经过相同的知识训练、思维训练和普遍的社会正义感的感染。他们之中,虽然有人在“体制之内,”有人在“体制之外”;他们虽然有人是律师,有人是法官、检察官,有人是大学教授,但是他们有共同的信仰,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他们相信“法学是一门展示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学科”。这个共同体的建构靠的是理性、自律、信仰和法律技术来构建,共同的力量来自于耶林所说的“法本身”。

“好斗”既不应该是刑辩律师的职业形象,也不该是刑辩律师的职业精神,更不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所能容纳的。现在刑辩场确实存在这一的“好斗”现象。以“死磕到底”的方式与法官、检察官斗,以诋毁、攻击的方式与律师同行斗,一言不合,就“撕逼大战”,时刻将自己标榜为“斗士”。但这绝非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应有的法律人职业形象,也不是一个理性的“法律人的城邦”所需要的。这种“好斗”心里或许与江湖上的“打打杀杀”有关。江湖与共同体显然是不同的。江湖秩序的维持是靠斗争、打杀,是盟主,尊卑长幼的等级秩序,这些带有严重“封建”色彩的东西都是与法治格格不入的,也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方向相龌龊的。在一个缺乏共同价值、思维方式、精神气质的江湖中,不仅体制之内与体制之外处于对立阶层,连律师同行自身都处于对立派系之中,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我们得承认,当前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不尽如人意,共同的理念没有确立,相互缺少尊重和理解,不仅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缺乏相互的尊重和理解,连律师同行之间也缺乏尊重和理解,还没有形成职业共同体的文化,实践中产生了不少冲突和矛盾,没有形成推进法治建设的合力,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作用的发挥,也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权威和地位。作为律师,动辄毫无理由地以申请回避、抗议等方式,故意让庭审开不下去,这不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要的,以拉横幅、翻跟头、送红薯、组织访民围攻法院、以舆论挟持司法,这也不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要的;同样,作为法官,以居高临下的姿态训斥、羞辱律师,不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要的,没有法律依据地驱逐律师出法庭,也不是法律职业共同所需要的。

责任编辑:悄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