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38号 委托代理人鲁德国,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国伟,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德国,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淅川县大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长志,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玉良,男。 上诉人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丹江湖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淅川县大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郭玉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5)淅民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丹江湖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丹江湖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丹江湖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南阳市丹江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丹江湖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田晓凯 审判员 薛庆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