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3、被保全财产系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保全人书面报告该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予以核实。 4、轮候查封登记: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办理。针对同一财产有多个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登记手续。 5、诉讼、执行阶段保全措施衔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6、续行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四)、再审期间保全规定: 1、再审审查期间,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此处强调债务人不得申请缘由是:因为再审审查期间不中止执行,债权人可依据本规定一条二款申请保全财产,而法院依据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依职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以债务人不得在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保全对抗执行。 2、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五)、被保全财产处分: 1、一般规定: 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2、保全法院与首封法院就非争议标的保全财产移送执行: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也有相关规定,其中第一条: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六)、保全措施解除: 1、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2、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情形: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3)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5)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6)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包括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情形),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执行法院依职权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七)保全措施撤销、变更或补正: 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补正。
(八)保全措施裁定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