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3259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2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
(2013)浦刑初字第32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政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至本区高东镇珊璜村杨孙宅74号102室,踹门入室窃得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850元后逃至室外。因被邻居鞠某某发现,为抗拒抓捕,被告人蒋某某拳击被害人鞠某某脸部,致鞠某某头外伤。

当日,被告人蒋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劫的欠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魏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鞠某某、魏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和相关照片、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及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某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劣迹情况和本案财物追缴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伤势情况,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师坤鹏
副 庭 长 肖 波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 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