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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0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男,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男,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因涉嫌
(2013)奉刑初字第10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男,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男,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中旬至3月间,被告人翟某、孙某经合谋,租借某区某镇某村某号房屋,并在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六联游戏机2台、八联游戏机1台、老虎机1台,供人参与赌博,从中获利。

2013年3月5日,公安人员至上述游戏机房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翟某、孙某及参赌人员3人,查获上述4台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8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朱某、贾某、李某的证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游戏机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孙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翟某、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赌博用具游戏机四台及赌资人民币八百九十元均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翟某、孙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翟某、孙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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