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民事行为规定管制措施。随着行政法规的影响在民事活动的逐步深入,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越来越依赖这些管制规范。而对侵权行为法有直接影响的行政法规,仅限于那些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社会生活以及市场活动的行为进行禁止、限制、管束、命令的规定。[20]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 这种对效力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形式表现:一、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对所提交的材料不予采信,导致材料所欲证明的合法行为不能成立,由此被认定为侵权;二、行政法规直接设定规则,对不符合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违法,从而引起侵权关系的产生;三、行政法规通过自身内部调整,将原来合法的行为转变为非法行为,引起关于侵权认定的争议。这种影响是行政法规内部调整所引起的,与上述系由行为人自身违法行为导致违法性要件的认定并不同。三种途径共同引导不符行政法规的非法行为会导致侵权的认定这一结论。可见,行政法规是对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产生影响,从而间接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 4. 影响的结果 经过以上论述,可以发现这些影响方式都在不约而同的引导着同一个结果:作为违法性要件的行政法规,在因果关系成立时,侵权责任成立;作为判决依据的行政法规,在诉讼最后确定加害行为实施者的责任承担;通过影响行为的合法性,改变行为效力,非法行为方要面临法律的惩罚。将它们按照发生时间的顺序进行排序,就可以得出这样的一种模式:强制性规定的违反——违法性要件的满足——依据适用——责任认定。 仔细观察所有的影响方式不难发现,这些方式的衔接因素在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违法性要件。行政法规作为行为规范,为行为人设定义务,义务的违反等同于违法要件的成立,而不管这种规范是在医疗侵权中被参照还是在其他侵权领域被依据。这本无不妥,不妥的是要件被认定之后随之而来的后果:行为人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违法性要件的满足,法院再用这些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行为人侵权的依据,最后责任的承担毫无悬念。行政法规不但行使着管理、规范社会的权力,同时还通过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责任认定的违法性要件发挥作用,进而介入侵权责任的认定。这种做法于公不利司法独立,于私不利公民权利的保障。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是由法院来解决,行政法规可以为管理的需要对侵权领域设定标准或义务,但应当仅仅是限于规范的设定,而不应具体介入。行政法规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注意在此原则下规范立法。另外,为避免如医疗侵权领域中不同法律规定适用的困窘与结果的难堪,行政法规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在与基本法的规定有差异时,也应当及时修正,[21]在符合法律的宗旨下,以救济为中心,[22]更好的管理侵权领域。 结语 行政法规对侵权责任定的影响最终也影响自身的规范体系,犹如力的作用与反作用力。“权威的本质要求服从,规则之所以变成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必须遵守的法律,成为了某种意义上的权威,是因为它们已通过公认的程序被授予了权威”。[23]在法治进程不断加快,立法也越来越趋于专业化的时代,行政法规要想继续维持自己的权威,就要剔除自身不合权限的规定,坚持权责统一。[24]同时这也是建设“有限政府”根本,只有从源头上拒绝“无限”立法,才能最终消灭无限政府的存在,建设法治型“有限政府”。 参考文献 [1] 许安标.论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J].行政法学研究,2001,(2):32-36. [2]Prof. dr. Tom M. and Dr. Margherita R,Improving Legal Quality - an application report,ICAIL,03,2003,pp.284-285. [3] 张新宝.行政法规不宜规定具体侵权责任[J].法学争鸣与评论,2007(5):133-134. [4] 陈其林.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律体系[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6、6-10. [5] 王成.医疗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实证分析[J].中国法学,2010,(5):113. [6] 胡耀群.《侵权责任法》视野下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1.2. [7] 汪治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J].法律适用,2004,(1):6-7. [8] 王林,种林.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和法律适用[J].当代法学,2007, 21(5):56-57. [9]、[10] 郑庆丽.侵权责任法实施背景下的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1.6-21. [11] 李松杨,付荣,李启凤等.基于《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J].医学与社会, 2011, 24(7):69-70. [12] 闫海潮.民事审判中的行政法规:规范类型与法律适用[EB/OL]. [13] David L and McArthur and Jess F. Kraus,The Specific Deterrence of Administrative Per Se Laws in Reducing Drunk Driving Recidivism,American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16,1999,pp.68-69. [14] 刘松山.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J].政法论坛,2006,(4):28-31. [15]、[19] 刘东霞.论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应——以民事审判活动为视角[D].吉林:吉林大学, 2012.4-29. [16] 唐慧.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解析与重构[J].理论与现代化,2009,(3):112-114. [17] 田土城,杨婧.过错与违法性辨析[EB/OL]. [18] 黄劲. 论注意义务在侵权行为法上的地位[J].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08, (4):1-4. [20] 解亘.论管制规范在侵权行为法上的意义[J].中国法学,2009,(2):58-68. [21] 顾捷.行政法规清理功能探讨[J].法学论坛,2008,(6):105-106. [22] 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以救济法为中心的思考[J].中国法学,2008,(4):3-4. [23] 钱锦宇.论法律的基本必为性规范[D].山东:山东大学,2008.128. [24] Wei Qing,Legislative Perf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Energy Procedia,5,2011,pp.1138-1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