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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3.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格否认”案件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由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的规定比较宽泛,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法官之间通常很难裁量、准确

  3.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格否认”案件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由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的规定比较宽泛,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法官之间通常很难裁量、准确把握,甚至现实中可能造成类似案件不同法院裁判结果完全不同的情况。因此下面各级法院将各自审理的法人人格否认案件及时向最高法备案,最高法从这些案件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不断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各级法院正确处理法人人格否认案件指明方向。

  4.“法人人格否认”只能适用于审判程序中,不应扩大到执行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应当注意的是,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必须非常谨慎,从而保证能够追究滥用法人格的股东责任的同时,不至于损害公司的整体信誉。如果不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程序进行限制,一旦在执行程序或商事仲裁程序中都可以适用,就可能会出现多个机关都有权力审查公司法人人格问题,容易出现多头管理的乱象,削弱了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同时必须注重对公司的保护,因为许多公司即使在特定案例中适用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意味着公司破产,永久消灭法人人格,公司还会继续存续发展。与诉讼程序相比较,执法程序有较大的随意性,诉讼程序有答辩权、上诉权、二审程序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而执行程序一旦开始就很难中止,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可能是难以恢复的,不利于对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保障,这样一来不仅损害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而且违背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求公平、正义的创设宗旨。

  四、结语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商事主体,较传统公司具有组织机构简单,内部治理机构简单高效,决策灵活等优势,是中小型企业理想的企业组织形态。随着现在经济的发展,中小型企业在市场中的占有率不断扩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新型投资模式必将蓬勃发展。因此,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活跃市场经济、鼓励民间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