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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1.建立监事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的唯一性,使得单一股东身兼股东和董事之职,决策权与执行权于一体,公司内部的监事难以有效发挥监督职责,从而容易使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因此,笔者建议,必须在一人有

  1.建立监事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的唯一性,使得单一股东身兼股东和董事之职,决策权与执行权于一体,公司内部的监事难以有效发挥监督职责,从而容易使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因此,笔者建议,必须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设立监事会,在公司内部真正形成能够与股东权力相互抗衡的监督权。为了促使监事会能够有效发挥监督职责,必须对监事会成员身份做出限制。首先,公司股东不得入选监事会成员,不得干预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其次,公司员工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的发展状况与他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因此必须让公司员工进入监事会,而且必须适当的提高公司员工所占监事会成员比例,可以设定为公司员工人数不低于监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提高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对公司股东的有效监督。再次,引入独立监事制度,可以委托社会上与公司和股东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以保证能完成相关工作。独立监事的工资报酬可以委托相关的会计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发,且标明公司不得无故解除独立监事身份,以保证独立监事能独立行使监督权,避免股东干扰。最后,引入浮动监事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自身特殊性,导致公司债权人更加容易受到损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状况直接关乎到自己的债权能否实现,因此债权人定会更加认真的监督公司运行,当发现公司做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债权人代表,以更好保护债权人利益。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