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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优点莫过于让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失去偿债能力时,债务人不得要求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的责任。在一人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优点莫过于让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失去偿债能力时,债务人不得要求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的责任。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因为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自然人股东可避免因为投资失败而倾家荡产,避免打击投资者的热情。法人股东投资创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以全资子公司的形式),让不同的业务交给旗下的子公司经营,也可避免因为子公司的经营失败而危及母公司的正常发展。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只需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无需承担公司对债权人或交易相对人的责任,从而摆脱了因公司经营失败而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束缚,这也就意味着投资者投入定量资金的风险换来的将是无限利润的可能性。公司的有限责任充分调动了广大避害就利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并大大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①]

  2.有效提高了公司的运营效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只有单一股东,内部结构简单,因此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其天生的具有经营机制灵活、便利,运行效率较高的优势。根据现行《公司法》,传统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确保公司健康有效运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机构设置方面则大为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可以不设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从而将所有权和经营权结合在一起。一人股东既是公司股东又可以兼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了诸如股东意见不一致,决策与执行不顺畅等一系列问题。

  另一方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等繁琐程序,股东直接参与从决策到执行的整个过程,因此更加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因此,面对当下瞬息万变的市场,有利于一人股东灵活迅速做出有效对策,提高决策的效率和效用。

  二、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国有独资公司”条款单节列出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