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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2.建立股东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这一规定只能表明公司投资主体的身份,不能真正起到防止公司股东财

  2.建立股东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这一规定只能表明公司投资主体的身份,不能真正起到防止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作用。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权力,维护债权人利益,笔者建议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财产进行登记,并在每年公司分配利润以后对股东财产及时更新登记,以防止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与此同时,为了保护股东的隐私权,必须严格限制股东个人财产信息的公布范围,只有特定的人(如公司交易相对人、债权人等)经法定程序如向工商局申请、诉讼程序等才可以查询股东的个人财产信息。这种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有助于借助外部的监督力量主要是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督促股东,防止其将个人资产与公司财产混淆,保护债权人利益。[⑤]

  3.建立提取资本储备金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债权人最常用的方法就是财产混同,将公司财产转移到股东个人财产上,致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债权人,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04年《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目的是想通过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设定,尽可能的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但实践中由于操作性不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案例屡见不鲜。而14年的《公司法》更是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更为一些人开办“皮包公司”大开方便之门,加大了债权人实现债券的风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满足了个人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降低投资风险的需求,吸引了更多的资金流入投资市场,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公司股东往往成为最大受益者,公司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却经常得不到保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时,单一股东可以通过分红或报酬等形式轻松将公司财产转化为股东个人财产,而一旦公司运营状况恶化或者面临破产清算时,股东只需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带来的损失完全由债权人承担。为此,笔者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决策者的单一性必然导致决策的片面性,与传统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容易因决策失误或市场把握不准确等因素被市场的洪流所冲垮。[⑥]所以应当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必须留足相当的资金留作储备金,一旦日后出现公司破产、资不抵债的情形时,拿储备金来清产债权人,并且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应当从公司的利润中适当提取一定的资金来充实资本储备金。通过建立资本储备金制度可以有效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股东因为有限责任只承担了较小的损失,而让债权人承担公司破产带来的较大的不利后果。借助资本储备金制度的调整,可以有效地平衡一人股东、债权人和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利益关系,使得各个市场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能够平等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