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内部没有设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相对普通公司来说较简单,无法形成有效地监督制衡机制。一人股东集决策权、执行权于一身,公司监事制度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容易导致一人股东滥用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因此,必须从法律制度层面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监督,通过在公司内部建立监事会、进行一人股东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以及建立提取储备金制度,合理限制一人股东的权力,运用制度的力量减少一人股东滥用权力的机会,促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良性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强大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的过于笼统,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可以通过立法以及修订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法人人格否认的要件构成,以及向最高法院备案、最高法院向各级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更加具体,能够切实发挥作用。但是在使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同时,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应当审慎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能运用于审判程序中,防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扩大化运用到执行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 【参考文献】 中文著作: [1]石少侠:《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孔祥俊:《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中文论文: [1]冯卫仁:《论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完善》,《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2]张镇:《关于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几点思考》,《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3]黄瑞新:《一人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国证券期货》2013年第3期。 [4]王丽维:《一人公司制度及其立法完善》,《中国集体经济》2009年第1期。 [5]龙御天:《浅析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16期。 [6]李晓沛:《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改革》,《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10期。 [7]景佩璐:《浅析一人公司的本质》,《法制与经济》2014年总第398期。 [8]贾亚丹:《浅论一人公司制度》,《法制博览》2015年第21期。 【注释】 [①] 冯卫仁:《论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完善》,《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16页。 [②] 张镇:《关于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几点思考》,《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第1页。 [③] 黄瑞新:《一人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国证券期货》2013年第3期,第35页。 [④] 石少侠:《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9-211页。 [⑤] 王丽维:《一人公司制度及其立法完善》,《中国集体经济》2009年第1期,第24页。 [⑥] 龙御天:《浅析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16期,第1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