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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制度中归责原则的完善(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2、完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行政赔偿中的适用。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利益一方即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掌握着行政权力,处于一种强势 地位;而利益相对方即被管理者行政相对人,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 益,

  2、完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行政赔偿中的适用。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利益一方即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掌握着行政权力,处于一种强势 地位;而利益相对方即被管理者行政相对人,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 益,立法理应向行政相对人适当倾斜。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就是利益均衡,即在 发生损害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共政策(公共利益)权衡冲突双方的利益,以达到合理 损失的分配。无过错归责原则正是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体现了国家对人性的关怀,以达到社会整 体利益的均衡。

  (二)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违法责任原则在刑事赔偿中的适用。刑事赔偿中的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因违法行使刑事强制措施给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既包括侵犯人身权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也包括侵犯财产权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违法责任原则 适用于刑事强制措施致损的国家赔偿,这里的“违法”也应作广义的解释,即违反刑事诉讼法或有关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因此,国家赔偿的范围,则不应局限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形式,应适用于 所有刑事强制措施。其理由为:首先,从刑事法律规范来看,刑事强制措施形式多样,不仅有拘留和逮捕等措施,还有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 关还存在着滥用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变相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再者,从相对人利益保护来看,相对人利益因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的违法刑事强制措施受到损 害,只有通过国家赔偿救济途径来弥补损失,才能达到利益的平衡。因此,国家赔偿法本身不应当规定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而应当只是概括地规定凡是违反刑事诉讼法 或有关法律规范致损的,均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因多种因素的影响对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运用或滥用,如轻罪重判等,极易 造成司法的随意性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这种“不当”又无法用违法来衡量。此外,法院的判决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时也会因违法或过错而出现错判的情况,也可能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的效力,既不能违背司法权威和终极性的原则,又要充分发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功能。因此,对法院错判行为的赔偿责任,只能实行 结果归责标准,即只有经法院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的,才能引起司法赔偿责任。在法院判决没有被撤销前,该判决就是有效判决,也就不存在赔偿的基础。只有当法院通过 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了原判或宣告无罪,因执行原判侵害了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及政治权利,受害人才可以通过国家赔偿得以弥补。结果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公平,从利益配 置的公正性出发,错判的行为使公民的人身自由被剥夺,个人利益因公共利益而受损,要恢复利益的平衡就应由国家赔偿。

  (三)完善非刑事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责任编辑:苏明龙